四、模化性
当前我国犯罪学的研究中还在不同程度上呈现出模式化甚至教条化的倾向。这具体表现在:其一,对于犯罪问题研究所进行的体系性思考基本受到固有的犯罪学框架的直接制约,未能根据犯罪问题的实际拓展其研究的范围或视域,比如我国目前对于犯罪问题的“完整”研究,便是奉行“×××犯罪的现状+×××犯罪的成因(原因)+×××犯罪的对策”的模式,而对犯罪的成因分析时便往往是×××犯罪的政治成因+×××犯罪的经济成因+×××犯罪的文化成因或者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成因+×××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分析路径。这种一成不变的犯罪问题的分析思维在犯罪学研究中占据了通适的地位,甚至被奉为犯罪研究中的放之四海皆准、颠扑不破的“真理”了。其二,在当前犯罪问题的解释时,基本是奉行现代化的思维模式即对我国当代犯罪的解释试图从我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所激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结构性冲突进行探寻;所运用的解释类型基本是单一的因果性解释,很少运用功能性解释、全球化解释等方法[6]。当然,我国有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在一些领域有所突破[7],但从总体上并没有改变这种格局。
我国犯罪学研究之所以具有模化性的性格,理由大体在三个方面:其一是我国犯罪学尚未能形成实证研究的科学化机制,其研究结论更没有进行验证[8],因此在其话语体系中更无需或者根本没有考虑形成或创制可具操作性的概念体系和方法,这样本学科的独有的专业槽没有形成,其结果是其他学科的方法或概念便会不经意地擅入,在我国最明显的便是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方法、概念以及思维方式简单甚至庸俗化地直接植入犯罪学研究之中,这种跨越学科层次和进度的做法,其结果往往造成了这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教条化的分析模式或认知定势[9];其二是我国犯罪学界对于西方犯罪学的一些理论缺乏完整的理解[10],尚未能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17},结果窒息了其他多种理论视角和路径的分析,以致出现了研究中的单一化、教条化的结局。其三是我国犯罪学研究其重心是沿着我国犯罪学的基本范畴给定的框架展开研究,而对于犯罪学的本体却很少展开深入的探讨,因此,即便在犯罪研究中运用了一些新的认识方法,但缺乏提升到犯罪学本体层面进行总结、归纳和阐发,从而使其缺乏整体性的认识和予以应有的重视。正是这样,我国犯罪学在认识论上和方法论上极大地缺乏立足于我国实际的深入探求,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犯罪学在犯罪问题研究方法上呈现视野单一、解释模型僵化的千篇一律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