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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性格分析

  

  我国犯罪学研究具有应对性的特性,固然有着众多的复杂的原因。但是从一门学科的成长史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犯罪学在起步时从研究的学术主体力量上既不是如美国犯罪学那样具有社会学知识背景的学院派,也不是英国早期主流的犯罪学的司法实践派{4},而是分散在多种社会群体之中和“夹杂”在多学科之中,没有形成学术交融、竞争的共同的话语系统,学科意识相当的淡薄、肤浅与幼稚.以致基本概念歧义纷呈、“理论”学说频繁交替、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脱节,并常常把一些不切实际的使命强加在自己虚弱的肩上{5},这样也就缺失促其向前挺进的前提条件与内生力量,从而也就带有很强的现实世俗性的急功近利的功利色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屈从于现实生活实践,研究的专业性、学术性与理论性难以形成,其后果便是导致了缺失学科研究的自觉;另一方面是在我国与犯罪学具有亲缘关系的刑法学与社会学等学科,先前就具有着自己的学术传统和积淀,形成了各自研究的理路、解释框架和概念系统,并处于一种强势地位,而对于我国“新兴”的犯罪学而言,在脱离“母体”后如何形成其独特的视角、并作出真正的独有的学科知识贡献,从而达致一种水乳交融的良性互动学科关系,尚有一段艰难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域外没有“天然”的适合于我国实际的本土的犯罪学本体理论资源以资借用,而我国犯罪学又不能一蹴而成醇化适合于本学科的工具性话语知识,形成深刻而独到的认知模式,由此也就决定了在其研究上难以超脱或扬弃亲缘学科的界域或范式展开自身的独立学科研究,其结果便是往往只能停留于“就事论事”、“就事了事”的经验事实层次“增加”的水平上了。当然,更为直接的原因是由于我国犯罪学研究从其起步就担负着犯罪对策学的任务,并且直至今日,学界仍然认为犯罪学的研究目的大体上仅仅锁定在为预防和控制犯罪提供“科学”方案和对策上,而不追求更高或者更深层的“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犯罪学知识、丰富人们对犯罪规律的体认和把握,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创造新的思想和观念。换言之,就是能否为犯罪的研究提供研究的工具,也就是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犯罪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犯罪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3]的目标上。


  

  二、刑法倾向性


  

  尽管我国学界大体上取得了共识:犯罪学是事实性学科,刑法学是规范性学科{6},而且从应然的层面来说两者在话语体系、各自的研究视角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或明确的区分。这是因为“一门科学之所以能成为特别的学科,是因为它所研究的现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的。如果各门科学所研究的现象相同,或者同样的概念可以不加区分地适用于各种不同性质的事物,那么,也就不可能有各门科学了。”{7}然而,目前我国犯罪学具有较为明显的刑法倾向性或者说带有或深或浅的刑法痕迹。这具体主要表现在:其一,我国犯罪学界在犯罪对策的研究中,增设相关罪名或者进行刑事立法的完善往往成为其主要的内容,而在犯罪现象的描述或犯罪问题实证分析上也基本上只能以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为标准。而在这方面的内容或研究方式,便往往与刑法学在内容上或方式上有所重叠或雷同。其二,我国犯罪学中许多概念或话语往往是从刑法学中移植或带有非常明显的刑法学的色彩。比如,犯罪现象的构成、犯罪形态等就具有很明显的刑法规范学的色彩,很难体现为是一种经验学科的话语。这样,“刑法学所研究的犯罪与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从概念到研究的目的和方法,完全都是不同的”{6}的目标就没有实现,以致两者的学科界限非常的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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