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性格分析
王燕飞
【摘要】随着我国犯罪学的发展,其研究渐次展示出一些不同于域外犯罪学研究的特质和趋向:在视域上具有明显的应对性、在话语上蕴含
刑法倾向性,在运用犯罪理论上具有移植性,在分析问题上出现模化性的状态。我国犯罪学研究具有这样的性格,是由于众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与“塑造”的结果。
【关键词】研究性格;应对性;
刑法倾向性;移植性;模化性
【全文】
尽管“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上世纪80年度初,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开始的”{1},但是在此后不久,随着我国社会的急剧变迁和犯罪情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犯罪学随之展开了较为深入、众多方位的研究。这不仅表现在研究主题丰富多样,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也表现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从整体上逐渐形成并展示出一些不同于域外犯罪学研究的特质和趋向。
一、应对性
我国犯罪研究应运而生,应命而为{2}。正是这样使得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具有非常明显的应对性的性格。这突出表现为:其一是我国犯罪学在对现实关注的重心上倾向于国家目前予以重点惩治的严重刑事犯罪上,在一定意义上便是对公检法在一定阶段打击犯罪的成果的总结,因此其研究的关注视线便是对司法反应的尾随应对,其范围也就大体局限在国家司法权力控制下的犯罪问题;其二是我国犯罪学界在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论等研究领域的投入力量上总体倾向于寻求犯罪的对策的预防论。如笔者曾对1994年-2004年我国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研究领域分布统计,结果是“对于涉及有组织犯罪防治对策研究的论文,在总体合计的总数上所占比率为45.59%”,与对该类犯罪研究的其他领域——犯罪概念占10.64%、犯罪现象论占25.36%、犯罪解释论占18.39%相比较都远远要高{3}。而在“质”上,这种应对性通常的表现为提出一些当下解决犯罪的临时的应对措施比如完善刑事立法、加强打击力度、调整社会政策等内容,往往既没有从社会发展的层面分析其是否切实可行[1],也没有从犯罪控制的成本与效益等方面进行经济分析[2],因此其现实运用的可能性便可想而知,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对于这些对策或措施缺乏理性、长远思考和全方位评判,一旦实施,几乎很快就丧失了社会实践的价值。其三正是由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急于寻求现实中的犯罪对策,也就疏于在现实的基础上对犯罪问题深入的理论建构,其结果是截至目前为止在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中很少在经验层面型构自己的独特犯罪理论,往往更多地是对现实犯罪情形的经验事实的“映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