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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犯罪学定性

  

  洗钱行为确实相当的复杂,但是基于主导性的洗钱行为已经或者事实上控制在那些白领人员手中,而且其犯罪手段与其他涉毒犯罪行为如此之不同,所以我们将洗钱行为定性为白领犯罪(white-collarcrime)。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教授是白领犯罪这一犯罪学概念的命名者和系统研究者,他认为,所谓的白领犯罪,就是由受人尊敬并有很高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进行的犯罪。[8]


  

  在我国的法律术语中,白领犯罪这一命名并不多见,最为普遍的表述是经济犯罪(为侵害超个人利益之上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利益的犯罪)[9],少数学者也称之为金融犯罪(金融机关和金融机关工作人员围绕金融和资金筹措实施的犯罪)[10]和商业犯罪。尽管从严格意义上,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或者商业犯罪都是刑法学的概念。


  

  洗钱行为的危害是巨大的。当脏钱进入到合法经济领域时,会引发不正当的竞争,犯罪收益的流通对资本的正常分配不利,因为被清洗的资金是不遵循任何经济规律运行的,对经济的增长也会带来影响。洗钱者追求的并不是最大收益,而是要在可疑资金再循环的安全性和洗钱运作的盈利目标间寻求最佳结合。


  

  各种国际组织同样对脏钱的积累且无法控制可能带来多的后果感到不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位专家指出:脏钱的储量可能比年度流通的总量还大,这对世界经济或者一个国家的经济来讲都带来失去平衡的威胁。这些脏钱可能独霸市场,甚至垄断小国的经济。更重要的是如果脏钱聚集在某一个地方,会引起当地市场的失衡,甚至影响经济的发展。[11]


  

  “这类事情只有黑手党成员才干—洗黑钱,想办法把这些钱及钱一类的东西变干净。而我们恰好对这些事情一窃不通,因为我们不是罪犯,也不习惯去干这些事情”,据说在水门事件曝光后,尼克松的法律顾问约翰·迪安这样告诉他,而那时洗钱在世界范围内都还不是犯罪,这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事。


  

  如果阿尔·卡彭现在还活着,他也会对黑手党同伙们说相同的话,“这类事情只有银行家才能干得更好—洗黑钱,因为这涉及到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而我们恰好对这些事情一窍不通,因为我们只是街头的罪犯,也不习惯去干白领才会干、才能干得更好的这些事情。”


  

  六、作为无被害人犯罪的滥用毒品行为


  

  滥用毒品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吸毒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2008年10月,英美科学家在南美洲加勒比海寻找到的证据证明早在五千年以前人类就从植物中提取致幻类毒品,用于在进行宗教仪式时进入虚幻或者催眠的状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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