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消费者难以取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法基本证据规则,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时首先要承担提出被先侵权的理由,即初步证据。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今天仍然受到很大的质疑。因为电子数据容易修改,网络经营者发现侵权行为被查处时,往往会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者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再加上保存电子证据并加以公证或者投诉后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与商品本身的价值相比其成本之高,会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
面对跨区域投诉日趋增多的形势,在“2010年城市消费维权杭州论坛”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杭州等21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签署了《城市消费维权直通车合作备忘录》,建立了跨区域投诉的异地处理机制。其中规定,消费者在任一合作消费者组织所在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信件等方式向其住所地的消费者组织投诉。消费者组织在收到投诉后,会尽快将该投诉移转至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消费者组织。被投诉方所在地或经营地的合作消费者组织对受理的投诉,要对争议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本着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快处理完毕。发现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4]
但是,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防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当务之急。对此,笔者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在处理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案件时,要通过保护弱者来追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公平交易,通过适度倾斜消费者来追求实质的公正交易,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当事人举证责任。这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完全必要的。
四、实行网络消费无条件解除权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在网络交易中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是给予消费者人本主义的关怀,对于弱势消费群体具有重大意义。消费者的无条件解除权,目前有“反悔权”、“无条件解除权”、“无因解除权”、“冷却期制度”等称谓。它是指在特殊销售形态下,消费者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该权利是对网络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一种途径和方法,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同时又独立于一般的合同解除权、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