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但该规定所能提供的法律救济只是“赔偿损失”,而且必须以消费者受到损害为前提,这就大大限制了其适用的范围。欧盟《远程合同指令》对此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该指令根据远程消费者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特点,赋予了消费者撤销合同的权利。我国现阶段虽然还不能将消费者保护水平提高到“反悔权”的程度,但是至少应当赋予消费者在经营者违反信息提供义务时撤销合同的权利。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还应当获得确认权,即经营者对消费者发出的确认信息应当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不需要取决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是否有此约定。
二、消费者验货权应该是“先验货、后签字”
“货到付款”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剥夺了消费者的验货权,使消费者置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收取快递时,消费者是先开箱验货再签字验收,还是应该“先签字、后验货”?对此,大多数的快递公司或物流公司认为,如果快递的物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他们就完成了送达任务,对快递物品则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是“先签字、后验货”;而消费者则认为,即使外包装完好,但里面的物品有可能被掉包或者毁损,因此应该“先验货、后签字”。
其实,“先验货、后签字”是我国早已通行的物流规则。早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总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就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这个标准明确了快件送达后的操作程序,即消费者享有验货权,多年来,在实际操作中也并无异议。
而且,“先签字、后验货”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网络交易中,不验货消费者怎么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呢?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还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快递公司不让消费者先验货其实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