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决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1条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的解除权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解雇权在内容和程序上都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4}《劳动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作为证明的证据,司法实践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1} (P72)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证明以下三点:其一,用人单位对该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做出了具体说明,并告知了试用员工;其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试用员工的表现有客观的记录,用人单位要给予这些记录做出公正的评价或者考核,看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其三,如果试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之前应当向试用员工说明理由,并且书面告知其解聘决定。{2} (P119)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协议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协议,劳动者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