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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制度的渊源、进化和中国的学习

  

  与殖民地美国同时期的英国,存在的公司形式是殖民公司(TradingCompany)为主业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37]包括着名的东印度公司、俄罗斯公司、地中海公司、哈德逊湾公司等,均有证据表明,它们持续采用了董事会制度。比如1600年,伊丽莎白一世颁发章程,允许216名骑士、市府参事(alderman)、商人组成“政治体和公司(a bodypolitic and corporate)”,名为“Governor and Company of Merchants of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即此后的东印度公司,授权范围包括管理航线,以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事务。其中,由总管和24人组成的“委员会”(Committees),即今天的董事会。章程任命Thomas Smith为首任总管,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成员每年选举产生。当然,东印度公司的治理模式也是有先例的,1554年,菲利普和玛丽颁发了“俄罗斯”也称“莫斯科”公司的章程,被视为最早的合股公司。国王任命SebastianCabot为终生总管,4个“坚定、值得信赖、聪慧、谨慎和诚实的”人作为“领事”(consul),以及24个成员作为助理(assistant)—今天的董事。这些合股的殖民公司被视为今天的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来源。


  

  早于合股公司的是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也译为公共公司),如Eastland Company。规制公司相当于今天的行会,可以继续向下授权组建合股公司,更多是商人群体的集合。规制公司并不实际上从事经营,而是商人之间的协调组织。在规制公司之中也存在董事会,相当于今天行会中的理事会,是制定规则、立法(管理成员)和纠纷解决(处理成员间的纠纷)的,“规制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并不是对经营业务负有全部责任,而是为了维持垄断而施加给个体商人以规则”。但是,因为合股公司是规制公司向下的授权和复制,故而董事会治理方式也随之延伸。我们可以合理推测,这可能是今天的公司制度中从“公”到“私”发展,继承了某些政治组织特点的原因之一。


  

  最早的两家规制公司是斯台伯商人公司(The Company of theMerchants of the Staple)和商人冒险家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Adventures),前者负责英国羊毛原料的对外出口,大概在1313-1363年间采取了董事会治理方式,后者负责英国成衣和其他商品的出口,在1505年亨利八世时成立,也设立了董事会。它们从国王获得授权,垄断各自领域的对外贸易。商人(即成员)选举产生总管,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解决内部纠纷,对外支持商人的贸易行为。英国公司的起点到此为止,但欧洲大陆同时期的其他公司,包括荷兰东印度公司、汉萨同盟(Hanse),都有董事会类似的治理方式。


  

  Gevurtz教授的考察揭示出一个基本原理,即董事会的存在、选举和代议、按人投票、集会行事等制度原则,几乎从有公司开始就“坚硬”地存在,其间可能有所损益,但并无根本变化。尽管董事会的职能,在治理结构中的位置,随着所在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但基本原则始终是沉淀在其中的。就公司从规制公司向合股公司,从公共公司向商事公司,从特许设立向准则设立的进化来看,董事会治理方式及其制度原则的顽强存在显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组织概念的自我复制。[38]


  

  不过,公司作为一个创造物而非自然产生的制度,其对代议制民主的引入和使用,在思想上一定有其他来源。“代议式的Board和一个首席行政官一起工作(早期公司章程中采用的典型术语是‘主管’),是中世纪晚期西欧政治实践和理念的反映”。[39]规制公司出现之前,在英国地方政治中广泛采用的“集会”(assemblies)或“议会”( parliaments ),城镇理事会,行业理事会以及教会中,已经存在类似的机制。Gevurtz教授对此也进行了“考古挖掘”,集体决策的Board,政治中来源于“顾问团”。比如中世纪的大多数国王,都拥有一个顾问团,采用委员会机制。地方贵族(barons)和国王之间的斗争,要求统治者获得更大范围的正当性,推动了更广泛的教士和地方贵族的代表、集会机制的产生。例如,129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了Model Parliaments的谕令,要求地方长官推动选举组成议会,每个县(county)两名骑士,每个城市(city)两名市民,每个市镇(borough)两名村民作为代表,最终骑士和城镇代表组成议院(chamber),和贵族分开议事,此后逐渐成为下院(the House ofCommons),区别于贵族组成的上院(the House of Lords)。这是今天议会的来源。西班牙国王也在差不多同时设立了议会,称为Cortes,德国和法国也在地方和中央政治层面逐渐出现了代议制。


  

  地方的城镇或乡村理事会是董事会的另一个来源,英国有据可考的城镇理事会是1200年的Ipswick,英王约翰以章程方式授权给Ipswick,允许其选举产生两个执政官(bailiff)和四个司法官(coroner) ,6月29日,该镇举行了集会并进行了选举。有证据表明,在12世纪之后,英国有些自治城镇组成理事会,由12个或24个成员组成是一个普遍做法。而公司的监督者(auditor)则被认为是来源于行会。[40]


  

  除了政治层面的来源之外,中世纪的这些制度,文化上受制于基督教也是毋庸置疑的。合议、代表和投票选举制度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和特定的制度、文化、对人的假定等联系在一起的。在1200年之前,可以考据的,由代表以平等协商和投票的方式进行决策,尤其是选举最高领导的制度,是11世纪中期的红衣主教团(the College of Cardinals)尽管代议制可以追溯到325年的尼西亚会议(Nicaea),即第一个教会理事会(Ecumenical Council),由来自5个教派(君士坦丁堡、罗马、亚历山大、安提俄克和耶路撒冷)的代表组成。1059年,教皇尼古拉二世颁发谕令,授权教会内部的红衣主教团选举教皇,以改变在此之前国王指定教皇的规则,导致随着政治斗争同时出现三个教皇的局面。在理论上,公司(corporation)本身来自于拉丁中的“体”(corpus) ,遵循“影响全体之事必经由全体同意”(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etur)的原则。教皇英诺森四世(the Innocent IV)最早提出拟制论,强调教堂作为一个体是法律的拟制,其主张背后隐含的是权力应当掌握在首领(head)手中。这是为了反对红衣主教、教会法学者Henricus de Segusio对传统教条的恪守,后者主张权力应当由首领和成员共同行使。


  

  董事会治理方式作为一种代议制(representative)民主方式,选举代表、合议、负责产生最高管理者,与希腊的直接民主(civic)以及罗马的元老院治理方式是不同的。总结一下Gevurtz教授的观点,在前公司时代,有两个源头是非常关键的:第一,在一个独立的非国家组织中,按照章程,采用这种治理的方式,很显然是受到基督教传统的直接影响,其目的在于保证组织的自治和独立的;第二,公司负有殖民、商业垄断管理等政治或社会职能,并受到中世纪的议会、合议、代议等政治传统的影响,采取了政治组织的原则。这种进化源头符合了公司作为私的政治实体的特点,从规制公司,到合股公司,再到现代私人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方式,尤其是三个原则,在底层顽强地生存。


  

  Gevurtz教授的考古挖掘的启示是:(1)公司董事会的治理方式从来源上说,更多是促进组织独立,制约管理霸权,体现全体成员意志的;(2)理解公司应当和对历史的考察相结合,许多原则的边界是和政治理论甚至宗教联系在一起的;(3)许多理论并不是如同表面表述那样,特许理论和拟制理论背后存在政治斗争,经济理论并不能解释历史和许多沉淀的制度来源;(4)董事会的原则和角色、职能是不同的,在历史上董事会承担的职责更多是保持对法律的遵守,而不是追求效率;更多是为了制定规则(立法)、进行内部仲裁(司法)或提出建议而不是决策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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