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危害结果
本罪是结果犯,即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破坏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因其破坏行为给国家、集体、社会和个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具体表现:有的是造成计算机系统的程序永远无法恢复运行,有的是造成重要数据永久丢失,有的是直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是引起生产、生活、工作、社会秩序混乱。例如,1996年6月11日,我国CHINANET上的个人用户李东风自行开发死循环系统,在Public上运行,占用大量公共内存区,使网上其他用户无法发送信件,造成停网运行3个小时。又如,1996年3月25日,云南省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系统被人破坏,交易大厅的大型信息显示屏调不出任何信息,其他终端也无法使用,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陷于瘫痪。参加交易的人员因不满而发生骚动,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4·关于犯罪动机
从一些典型案例来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为了显示自己的技能。例如,1988年11月2日,美国康奈尔大学23岁的学生罗伯特。莫里斯将一个叫“蠕虫”(WORM)的病毒程序输入了美国的INTERNET网,并由于该病毒的传染导致全美6000多台计算机瘫痪,造成了数千万美元的损失。事后查明,莫里斯的动机纯粹是为了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技术方面的“天才”。(2)利用病毒进行报复。(3)对付非法拷贝。即为了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拷贝文件、程序而编制病毒作为惩罚手段。(4)敲诈勒索。(5)出于不正当竞争。(6)出于政治目的。例如,前两年台湾地区的一些计算机爱好者出于反对李登辉的目的,开发了一种“李登辉”病毒,只要计算机用户的存储数据或者文件中出现“李登辉”这一关键词,病毒就会发作,从而造成计算机运作迟缓,最后死机。(7)出于军事目的。例如,1991年海湾危机爆发后,美国情报部门得知伊拉克军方将从法国进口一套计算机印刷系统。于是,美国特工在该设备运往伊拉克途中,用一套带有固化病毒的微型芯片代替原系统中的芯片,并设计了遥控激活病毒的程序。致使后来海湾战争爆发后,成功地使伊拉克的防空系统基本上陷入瘫痪状态。(8)出于恶作剧,捉弄他人。(10)出于恐怖活动的目的。
(三)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
所谓利用计算机犯罪,是指出于其他犯罪目的,以计算机为工具所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的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往往又触犯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及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从而构成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犯。按照对牵连犯从一重论处的原则,一般应当以目的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但是,如果在完成目的行为后为毁灭证据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则应当按目的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实行数罪并罚。从实践中已经发的案件和计算机犯罪的发展趋势来看,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