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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特色的反内幕交易制度

  

  二是强制股价异动的上市公司进行股价异动的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三是严密监管收购兼并中的股价异动,暂停或者终止有嫌疑的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证监会已规定,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但这样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凡是股价异动有内幕交易嫌疑的就应当采取适当措施。


  

  四是建立内幕交易举报者的奖励机制。证监会已明确,要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当务之急是要落实到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上。


  

  五是在行政查处中实行和解制度,破解举证难的困境。


  

  (二)在司法层面


  

  一是建立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鼓励投资者向内幕交易者索赔。


  

  《证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加重对内幕交易者的刑事处罚力度,提高刑事罚金数额。


  

  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线索)29件,包括黄光裕案、刘宝春案、中山公用案等一批内幕交易典型案件,部分案件已陆续开庭审理或定罪宣判。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内幕交易的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情形,都将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刑法》第180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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