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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选择权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对现金选择权制度进行完善,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监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一部示范文本,以消除不必要的争议。完整的现金选择权制度应当对上面提到的现金选择权的适用范围、现金选择权和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关系,现金选择权的行使程序,现金收购价格的确定程序,现金收购价格的计算依据以及第三方履约机制等作出规定。


  

  除了现金选择权制度自身的完善外,监管机构还应当缩短并购重组的审批链条和时间,避免公布现金选择权预案与实际行使现金选择权存在过长的时间差,以致预定现金收购价格与实际股价之间存在巨大差额。


【作者简介】
彭鹏,单位为北京大学。王丽,单位为中国银行。
【注释】并购交易时间跨度大,目的复杂,笔者对这两项只是进行粗略的判断。
中国铝业分两次吸收山东铝业、兰州铝业和包头铝业三家上市子公司,第一次吸收合并了山东铝业和兰州铝业,第二次吸收合并包头铝业。但在交易制度设计上这三次吸收合并非常类似,笔者将其归为一次并购交易。
笔者从中国期刊网的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检索而得。最早的报道见董砚龙:《一百华联合并资金压力陡增》,载《中华工商时报》,2004-05-12.
钟鸣:《上港集箱三成流通股行使现金选择权》,载《第一财经日报》,2006-10-11(B08)。
刘春香:《500位钢钒权证持有人起诉攀钢》,资料来源:http://stock.sohu.com/ 20081106/n26046538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31日。之后,由于重组推迟,权证持有者利益得到保障,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见《攀钢提前重组几无可能钢钒权证持有人撤诉》,资料来源:http://stock.stockstar.com/SS200811203020097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31日。
谢丹敏:《鞍钢拟发债百亿疑为攀钢现金选择权买单》,资料来源:http://finance =sinscomcn/stock/s/20081216/1853564436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31日。
张欲:《现金选择权设定条件“留后手”云天化集团整体上市貌似无奇玄机不少》,载《证券日报》,2008-11-10(D02)。
认为盐湖钾肥应给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的观点及理由,参见私募人士董宝珍给盐湖钾肥董事会秘书张继文的信,资料来源:http://blog.eastmoney.com/lcgdbk9764/blog14 0037218.html;认为异议股东没有现金选择权的观点,参见付明德:《盐湖钾肥股东无法拥有现金选择权》,载《董事会》,2009(2);《再论“两湖”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问题》,载《董事会》,2009(4)。
从语义上分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是由上市公司来收购异议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但在东航、盐湖钾肥等并购案中,并购方所设计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均引入第三方来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这种做法和现金选择权似乎只有名义上的差别。
上述归纳是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报告书、预案等)整理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巨潮网,仅限于上市公司的已披露信息。如果并购方不是上市公司则无法了解其具体信息。因此,上述归纳可能不够充分。
在该争议中,同样受到质疑的还有盐湖钾肥的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预案规定,“盐湖钾肥的股东将来可以按照盐湖钾肥规定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票卖给公司”。董宝珍认为该条款严重破坏了反对合并的盐湖钾肥的股东利益,因为按照此条款盐湖钾肥可以提出以1分钱收购。转自“盐湖合并方案藏三重机关今复牌恐暴跌”,资料来源:http://finan- ce.qq.com/a/20081226/001227_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8月28日。
事实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很多上市公司章程对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规定也多停留在《公司法》法条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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