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现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后,发给截票,官府在钱粮入库时还要填入印簿,岁末缴司报部。同时,各官府还要造粮册及奏销清册,以防偷漏贪污。其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截票”仍有漏洞,一些奸吏往往“借称磨对”将纳户的“截票”扣留不给,因而遂有已完作未完、多征作少征者。对此清朝又改为三联单法和滚单法。三联单分为票根、纳户执照、比限查截三联,各记载钱粮应征实数。票根给予催征差役,纳户执照给与税户,比限查截存于官,民户依次纳税。如三联单不载应征税额或不将单给予民户,准由民告官论罪。滚单法则以每里五户至十户为一单位,只用一单,上注明纳税人姓名及应纳税额及各限应完纳数,依户滚催。
7.税粮运送
征收货币的情况比较简单。粮食等实物的运送方式有二:一是漕运。在汉唐以至明清,江南漕运都是国家承担,为此靡费甚多。后来遂在税收正额之外以加耗的名义弥补这一部分费用。清代称为“漕项”,随漕粮征收,有轻赍、席木、正耗加耗、船耗、官军行粮月粮,以及贴赠杂费等项目。由于这种附加征收,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征收解送手续苛烦,各地均要求将漕粮、漕项改折银两缴纳。因此到嘉庆年间,除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外,原交漕粮各省改以银折纳,称为“漕折”,所收漕项附加,也随同折银交纳。
二是就近运输。比如明代陕西大同属于军事前线。附近省份的税粮即令直接送交此处,不用送纳京师。需要说明的是,在一条鞭法之前,实物税收的运送主要由民间基层组织(明代为各地粮长)负责,改革之后,由官府负责运送。
三、结论
关于财政问题,宋代以后的“强干弱枝”、“过路财神”法制固然有利于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但也束缚了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4]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在《日知录集释》卷12中批评说,“国家取州县之财,纤毫尽归之于上,而吏与民交困,遂无以为修举之资。”清代同治时,曾国藩奉命到山西一带剿灭捻军,自称“银钱分文皆须入奏,难以放手办事。”[5]
关于赋税问题,几乎历代都被批评为“苛政猛于虎”。究其实际,统治者横征暴敛确为重要原因,但却不是唯一原因。从当时的经济结构来说,绝大部分民众都靠农业谋生,而农业天性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本就有限,而且极易受到天灾的影响。同时,人口繁多,每户耕地面积有限,辛苦劳作一年顶多不过温饱而已。此外,政府实施以农为本政策,打压私营工商业,农民无其他谋生之道。在这样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即使赋税再低,对一般民众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所以中国古代政府和士人只有一再在轻赋薄敛、加强吏治上做文章。但当国家遭遇重大危机、迫切需要增加开支之时,仍只有从农民身上找出路(如明末的辽饷)。其结局当然只有崩溃。这一历史怪圈几乎一直延续到近代中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