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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干弱枝”与“苛政猛于虎”

  

  5.纳税期限


  

  按时纳税是税法基本要求。唐代以后律典里都有缴税违限的处罚条款。在中国古代社会,纳税期限受制于三个因素:一是农作物的成熟季节。只有在粮食成熟之后,农民才谈得上交粮纳税。因此,种植的是稻谷还是小麦,对税粮缴纳影响最大。事实上,古代的缴税期限基本和稻麦成熟时间相应。二是地理环境。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作物成熟时间,比如水稻南方成熟早而北方晚;二是运送粮食时间。距离京师远的时间长,近的时间短。其结果是南北、内地和边疆的纳税期限早晚不一。三是支付方式。两税法改革特别是一条鞭法改革之后,以银纳税成为主流。谷物的成熟时间和纳税没有直接关系。这给税粮的征收带来了方便。以下是几个具体例子:唐代规定,夏税完纳时间不超过六月,秋税不超过十一月。宋代夏税一般是以六月一日至八月底为输纳期限,秋税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为缴纳期限。而且,两税输纳期限又各分为三限,作为二税起纳和催科的时间划分。金朝也有同样的规定:夏税以六、七、八月,秋税以十、十一、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三百里以外展限一月。泰和五年(公元1205年),秋税改以十一月为初限,寒冷地区夏税改以七月为初限。《大清律例》卷11规定,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违者根据违限的时间长短处以杖六十到一百的刑罚。


  

  6.纳税手续


  

  为防止偷税漏税和税吏贪污,古代很重视纳税手续的完备。敦煌出土有许多唐代缴纳税粮的文书。宋代在纳税前两个月,官府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由子”之类的通知单,上面开列本户的两税额。人户缴纳两税后,官府颁发税钞,上面盖印,以作缴纳的凭证。税印每个仓库各不相同,只能用于一次税收,用完即销毁。


  

  明代以户为单位编制黄册,按照“四柱式”的格式详细登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旧管指该户原有人丁、产业;新收是新增人丁、产业; 开除是减少的人丁、产业;实在是现有人丁、产业。因此又叫“四柱清册”。政府根据“四柱清册”向民户征收赋税。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二十世纪上半叶。


  

  此外,还制定了所 谓“易知由单”,就是政府用来催纳税人纳税的一种通知单,单内开载田地的种类、科则、应纳的款项、纳税期限等。至于各户应纳银粮钱数,则多用毛笔随栏填注。按照规定,此单应于开征之前发给纳税人,使得按期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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