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征税之外的附加。宋代利用各种名义,如沿纳、支移、折变、脚钱(运输费)、加耗(以税物损耗为名的加税)、预借、重催(纳税后重叠催税)、义仓、大斗、大斛、斗面、斛面(纳税时,税粮高出斗面斛面的堆尖部分)、呈样(以官员检查税物样品为名的加税)等等,进行加税。元代在征收税粮时,无论南北,每石加征鼠耗七升,实际上有的每石外加五斗,有时甚至一石要交三石之多。明初征粮每石加收雀鼠耗七升,后来逐渐增加,江南有加至七八斗者。清代实行耗羡归公,才在制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税额减免大致有五种情况。一是普免钱粮。如西汉时期将全国田租从十一之税减至三十税一。每朝开国之初为收买人心,也多实行减免。二是对于垦荒地土。三是对一些特定主体所有或有特别用途的田地,如元代蒙古人、清代旗人土地都减免税收。寺观田土、贞节烈妇家庭、族田义庄以及各种祭田(如孔庙)也可以申请减免税粮。四是对于一些特别地区。如皇帝家乡、皇帝巡幸地区、战区、灾区等。或减或免,没有定数。明代中期曾对苏松地区实行统一减赋。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的苏松重赋问题。五是根据地理远近,由国家统一规定减免比例。魏晋时期规定,边郡民户户调只纳规定数目三分之二,更远者纳三分之一。金朝规定:输纳粟麦,每三百里减免百分之五,即每石减收五升;输秸,自百里至三百里,减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明清也有类似规定。
4.支付方式
除了徭役(人丁税)以身服役之外,古代税收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交纳实物,如田赋收稻谷,称“本色”,以钱折纳称“折色”,户调征绢、丝。二是交纳货币,如汉代的算赋、唐代户税。
受气候、地域和其他因素影响,实际支付时多有变通,如宋代夏税主要以丝、棉、丝织品、大小麦、钱币等交纳,秋税征收稻、粟、豆类、草等。明初夏税征米、麦、钱、钞、绢,秋税征米、钱、钞、绢。大抵以米麦为主,丝绢及钞次之。明代“一条鞭法”改革后主要收银。
南方和北方农作物品种不同,也造成税物品种不同,如元代南方夏税以税钱折纳税物较为普遍,而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总的来说,古代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实物交纳税粮占多数。
这里需要注意折纳问题。首先,如何估算实物的价值?物价因时因地会出现重大变动,税收的物品又有精、粗、细、滥的不同。“谷贱伤农”在中国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事。其次,古代作为货币的铜钱、白银本身也是商品,物贵钱贱、银贵钱贱或者相反,都是常有的事情。元明两朝推行宝钞,又有钱钞、银钞换算问题。市场变化莫测,而换算又几乎完全取决于政府和官员,其结果常常是进一步加重人民负担,增加税吏腐败的机会。如唐代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初定两税时,一匹绢值钱三千二百文,到贞元十年(公元794年)降到一千六百文,到唐穆宗时(公元821-824年),绢价降到建中元年的三分之一,由于长期钱重物轻,粮绢价格一再下跌,税物辗转折纳,人民负担实际上增加了二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