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强干弱枝”与“苛政猛于虎”

  

  2.税额的确定


  

  税额可分为三个层次:(1)全国税粮总额,由中央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或“量出为入”原则确定;(2)各地分担额数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指定;(3)各户应纳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此外,因为古代纳税方式以实物为主,国家还要确定各地交纳的实物种类。如明代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国税粮计有六项,其中夏粮三项:米麦4712900石,钱钞39800锭,绢288487匹;秋粮三项:米24729450石,钱钞5730锭,绢59匹。浙江布政司承担夏粮米麦85520石,钱钞20690锭,绢139140匹;秋粮米2667207石,钱钞86锭,绢59匹。其中,北平布政司承担三项,即夏粮米麦353280石,绢32962匹;秋粮米817240石。[3]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有别,税粮不一是普遍情形。


  

  税率也由中央确定。中国古代基本上都是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很少实行累进税率。清朝内地省份税率,中央只规定了一个大概,具体仍由地方决定。清朝《户部则例》卷五规定,直隶每亩科银八厘一毫至一钱三分有奇不等,人丁每口征银三分至二两六钱有差。每省都有类似规定。新疆因为纳入版图较晚,另有“新疆赋额”专条。屯田税率也有专门规定。


  

  税额“以丁身为本”还是“以资产为宗”在古代税制中争议较多。曹魏时期依据资产多寡将农户分为九等,按照户等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绢、绵(户调)。唐代两税法以每户占有土地顷亩、资产多少为收税依据。但这就必须每年核定土地,资产。而实际上常常长期不调查户等,或者在调查(如所谓的经界)中弄虚作假。如唐代自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定税后,直到贞元四年(公元788年)才重新审定一次,虽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以后并没有执行,官僚贵族、地主富户可以用不报或少报的手段,少交赋税。结果某些地区“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谓“唯以资产为宗”实际上很难贯彻。


  

  税率高低还直接影响私租增减,清代“摊丁入亩”之后,地主借口“摊丁”大幅增加私租。但历代政府均很少干预,即使干预也不够有力。这多少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负担的减轻。


  

  3.税额的增减


  

  税粮增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征税增加。即中央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或国家财政需要所作出的调整。如唐代建中三年(公元782年)政府下令,两税每贯增加二百。元代江南夏、秋两税税额沿袭宋代,延佑七年(公元1320年)下令每斗添加两升,即增收百分之二十。明代一条鞭法原额每亩税银五分,崇祯年间有的加至一钱以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