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初出于集权的需要改变了上述做法,采取纯粹的“上供法”,地方财赋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统一管理和决定财赋的分配。为了强化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控制,对上供物的上交期限、数量、质量以及对上供物的挪用、截留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集中反映了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控制的加强。
同时,为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管,宋代创制了“四柱清册”。“四柱”是指上期结存、本期征收、本期支出、本期实存四项构成。两宋使用“四柱清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离任官员在向新任官员移交钱粮时,必须按照“四柱”格式编制清册。这实际是一种离任审计。二是各级地方官员向中央呈报财政报告,也必须统一按照“四柱”的格式分科编制。这些措施对于政府工作的顺利移交和中央政府及时了解地方财政状况、加强财政管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后来明代在收取民户赋税时也使用“四柱清册”。
宋代还依照唐朝的“国计簿”编制了“会计录”。会计录以预算、决算资料为基础,依照法定的会计和审计体制、财政收支项目进行归类整理,将全国财政收支总额和分类数字,如户口、赋税、经费、储运、禄食等项目加以编纂,为朝廷掌握财政收支盈亏情况,管理财政提供数据。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沿用。
明代在继承旧制基础上,有所改革,主要体现为田赋上的“起运”、“存留”制度。所谓起运,就是运到中央政府或他省(布政使司)的府、州、县,或各边镇都司卫所等军事区域部分。存留就是留供本地开销部分。此即所谓“起运以充国足边之需,存留以备支振乏之用”。[2]
二、赋税法律制度
1.税种
中国古代税收种类主要有田赋和人丁税,合称赋役。田赋按田亩征收实物或货币,人丁税按人头摊派劳役或征收实物、货币。人丁税大部分都是劳役,按人头摊派,只要是成丁(成年男子),无论贫富,都必须亲身服役。汉代人口税有算赋、口赋和更赋三种,到魏晋时合并为户调,唐代中期两税法改革时,户调被摊入户税和地税中征收,明清时期又将人口税(役银)并入田赋中征收。但事实上始终存在,如唐初租庸调里已经包含了人丁税,但政府还向人民摊派许多劳役(色役)。唐代中期户调被合并到两税中,到五代时又出现按人头收钱的“身丁钱米”,宋代之后还在一些地方残存。宋代则将地方政府开销和地方公益事业支出定为“职役”,由当地富户轮流承担。明代农民始终要承担均徭、甲役和杂泛三种劳役,或者交钱代替(役银)。因为丁税只有成丁才抽,农民靠壮丁劳动,如果交不出丁税就必须服役,对其生活影响甚大。就立法来说,赋有明确法律规定,徭役则多无常法,即使是在各朝代开国时期,因为服役家破人亡者亦屡见不鲜。因此,历次税法改革,减轻人丁税(主要是役法)都是一个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