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干弱枝”与“苛政猛于虎”
——中国古代财税法制初探
段向坤
【摘要】本文首先考察了中国古代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区分与联系,探讨了“强干弱枝”式财政体制的弊端。其次,梳理了中国古代税种、税率、税负与征税程序,分析了中国古代赋税“苛政猛如虎”批评的原因。
【关键词】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法理分析
【全文】
一、财政法律制度
1.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
在秦以前,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基本上没有分开,财政收入都归王室所有,由王室支配。到西汉时期,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才大体上分开。国家财政掌于大司农,皇室财政掌于少府与水衡都尉。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有:赋税收入,包括田赋、算赋、更赋、杂税等;官业收入,包括官营专卖收入、官矿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有卖爵、赎罪金、卖武功、卖官等。国家财政支出主要有俸禄支出、祭祀费用支出、土木工程费用支出、军事支出,包括军队的给养、军用兵马兵器费用、政费支出等。
皇室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其他一些税种。《汉官旧仪》称“山泽鱼盐市税,以任公用”,即是指山林、矿物、制盐等税收为皇室财政收入,归诸少府。其他还有江海陂湖之税,园税,市井之税、口赋、苑囿池御之收入、公田之收入,各诸侯郡国敬献的贡物等都归属皇室。皇室的财政支出主要有膳食费、服饰费、器物费、舆马费、医药费、乐府及戏费、后宫之费、铸造费、少府水衡杂费、赏赐费、皇太后皇后太子费用、土木费等。此后历代大致如此。
2.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
着名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曾说,在中国古代史上,地方从来没有独立的财政(割据时期例外)。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只可勉强借用“起运”、“存留”两个名词来表示,然而是不尽确切的。[1]历史事实大致如此。
比较明确的中央和地方分割赋税的制度是在唐代后期形成的。安史之乱中,唐玄宗下令各路军队自筹经费。战后这一政策得以延续。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正式确立“上供、送使和留州”制度,即将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赋税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上交给中央政府;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这对当时巩固唐廷中央政权、稳定地方藩镇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