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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讼师及讼学文献研究

  

  乞断:用斧断、霆断、劈断、笔断等词语;


  

  结尾:用上告、叩告、哀告、上诉等词语;


  

  恶行:用借势贪淫、倚官凌民、行同禽兽、虎噬狼吞等词语。


  

  诉状如能巧妙运用技巧,则可以“制人而不受制于人,此百战而百胜也。”[19]为了使人更好地运用这些技巧,讼师秘本大多都能提供诉讼文书的文例。例如一则“抄家灭寡事”所告:“夫死半年,骸骨未冷。冤遭强梁叔公,首倡奸谋,抉同为富不仁,教唆讼师,乘机蜂起虎噬狼吞,强撤故夫灵位,威逼改嫁,占田占产,封屋封仓,罄收家财,胜如血洗。极冤极苦,无路伸诉。上告。”[20]其感情强烈、用词夸张、言语凄切、情理感人,充分体现出运用诉讼技巧的水平。


  

  (三)讼学文献的刊印和流通


  

  由于法律规定,讼师秘本不得刊刻售卖,否则要按刊印淫词小说例受到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处罚,讼学文献的刊印和流通受到了很大的限制。首先,讼学文献编印品质不一,有的刻本质量品相尚可,状词水平较高;有的则版式印刷粗劣,错字较多。可以看出,很多讼学文献都是私下印行的,只能保证少范围的流通,满足少部分人的需求。其次,从大量存世抄本来看,除了刊印之外,手抄也是讼学文献流通的重要方式。那些愿意学习讼学的人,在无法购买刻本、印本之余,只能通过传抄来学习其内容。


  

  四、结语


  

  综合文中对讼学文献的介绍,在内容上,它载有简单明了的律例成案和赢得诉讼的技巧,可看作是“民间法律普及读本”或者那种类似教人打官司的指南,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流通途径上,多是通过私相传授和抄写的方式流通,也可看作是师徒之间“讼学教授的教材”,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私密性。讼学文献的创作和流通对明清民间法律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明清讼学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一般很难为民众所掌握,因而当民众遇到诉讼问题时,只能求助讼师。相应的,讼师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便是这些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他对法律的解释也更加注重实用性。讼学文献凝聚了无数讼师的智慧和经验,其内容包含大量的律例法令,这些律例法令并不是呆板凝滞的文字,而是经过讼师解释过的内容,非常简单易懂。从讼学文献所载律例内容看,很多律例内容己经由艰涩的文字转化为朗朗上口的歌谣,不仅使学讼的徒弟易于理解,也使平民百姓容易明白。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读本,它使法律知识在民间得以普及并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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