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犯罪目的及案件起因
刘静坤
【关键词】犯罪目的;案件起因
【全文】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李金于2010年在浙江省绍兴市百度酒吧当招待期间认识被害人李某(女,殁年19岁)。同年3月28日23时许,李金来到李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朝阳路20号304室的租住处。李某开门请李金进屋。李金因其女友患病需要手术治疗向李某借钱,遭到李某拒绝。李金掐住李某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床上,李某认为李金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就自称来月经了,李金随即让李某为其提供口交服务,后从卫生间取出一张布条勒住李某的脖子,并用双手掐住李某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李金从现场窃取两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一部数码相机和一条黄金挂件等财物(共计价值7174元),后为毁尸灭迹而点燃床单放火焚烧现场,致房屋门窗和家具等财物被烧毁。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杀死被害人后为毁尸灭迹而放火焚烧现场,还秘密窃取现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金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对被告人李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金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金死刑。
【不同观点】
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认定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的重要依据,但被告人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往往会就犯罪目的和案件起因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辩解,以便减轻罪责,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为了避免片面轻信或者简单否定被告人的辩解,需要立足在案证据并结合经验法则判断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本案是基于在案证据和经验法则否定被告人辩解的一个代表性案例。
公诉方:被告人李金因借钱问题与被害人产生纠纷,采用掐颈方法杀死被害人,后为毁尸灭迹而放火焚烧房屋,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