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瑞士没有一个统一的行刑法律依据,其行刑内容相当繁杂。只是瑞士《刑法典》第三十七条纲要性地对刑罚执行的基本特点、内容以及剥夺自由所追寻的目标做了规定。这种状况一方面给基于普遍适用的基本理论而开办的教育培训工作造成困难,另一方面在讲课当中又常常顾及不到各种不同的行刑制度和州与州之间个别相差甚远的法律规定。所以,培训中心的教师们不得不仅满足于讲授欧洲议会的一般行刑原则、欧洲人权公约、《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及联邦法院在罪犯基本权利方面的判例等方面的内容。可想而知,这种状况对教育培训的质量不会起到积极作用。
(三)基础教育
从司法执行领域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来讲,监狱人员的中心任务是在整个羁押和刑罚执行期间对罪犯实施管护,以及促进其在服刑期间和获释之后能够自我负责和过遵纪守法的生活。司法执行专业人员一方面负有监督、维护秩序、领导与安全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有看护和照管罪犯的职能。尤其是在生产车间,作为一名监狱专业人员,须具备鼓励罪犯、监督罪犯劳动以及对其进行技术培训的能力。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须高度成熟,一些基本能力是绝对必要的,比如与罪犯以适当方式进行沟通的能力、对罪犯行为能够全面察觉和评判的能力,以及能够正确估计突发事件,并适宜、适当给予处置的能力。除专业能力之外,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也非常重要,这主要是指较强的领导能力。另外,监狱工作人员必须有能力与在押人员建立起一种非常职业性的关系,即保持一种远近适度的关系,必须具有自我批评和自我反思的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学习能力、奉献精神等。
监狱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对从事这一工作的人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知识。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开办的基础课教育也是因为联邦制的原因而不被每个州作为义务性规定。但是,各个州逐渐认识到监狱系统的工作是一种多样性、高要求的工作,不经过专门的职业教育根本无法胜任。所谓基础教育,是根据职业特点从对人的能力的要求出发进行教育培训,学习期限3年以上,包括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在弗莱堡教育培训中心进行理论教学,授课时数为17周。在第一学年,学员均在其所在单位工作一年,由一名所谓实习课指导员带领其熟悉监狱工作。州或监狱在第一学年除必须进行实践教育外,还要进行理论基础课教育,其内容包括本州制定的法律法规、州组织机构和本州有关监狱方面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知识。在实际工作部门,新学员重点要熟悉监狱内部联系方案和方法、安全保障措施、自我防卫、急救措施及相关监控措施,如囚舍监控、搜身、包裹检查等工作内容。第一学年结束时,学员必须通过一种标准化的评价考核进行资格鉴定。只有监狱长书面证明,学员达到了实习工作的规定要求,才能进入第二学年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