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

  

  随着成员国的不断扩大,处理通知的负担增大,欧盟委员会的能力和资源明显不足。通知处理程序繁杂、耗时,在协议获得豁免前,企业的相关利益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这些都反映出这一制度的局限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欧盟委员会采取了措施。首先,欧盟委员会引入了“对竞争的明显影响”这一概念,发布通告,指出竞争影响微不足道的协议,不属于禁止的范围。[3]欧盟委员会还发布公告,澄清通常不具有限制竞争目的或效果因而不为第81条第1款所禁止的限制性做法的条件。这类公告涉及商业代理的指令性交易合同、企业合作协议、分包协议、契约式合营企业。这些都大大降低了通知数量。


  

  为了降低申请个别豁免的数量,经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的集体豁免条例,界定了符合第81条第3款的条件,宣布在某些情形下第81条第1款不适用。这样的条例涉及排他性经销协议、排他性购买协议、汽车经销与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主要为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涉及的横向协议有专业化合作协议、研发协议。其他还有保险业的某些协议等。


  

  欧盟委员会通过发放安慰信(消极批准信或豁免信)的非正式方式,处理通知。但由于这种形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决定”,不具有约束成员国法院的法律效力,其作用受到大大的限制。


  

  欧盟委员会还寻求与成员国当局合作,在国内法院、国内竞争当局和欧盟委员会之间分配案件,邀请企业多多利用国内程序,实施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为此,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法院、国内当局合作通告。但一方面,企业仍需要取得欧盟委员会的豁免,另一方面,企业通过通知欧盟委员会来中断国内程序。欧盟委员会做出的非集中化/分散化的努力存在障碍。


  

  二、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建议及实施条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改革反托拉斯法的努力。欧盟委员会据此在白皮书中提出了现代化方案,主要包括三个因素:结束通知和豁免制度,分散(非集中化)适用竞争规则,强化事后控制。按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方法,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


  

  改革的目标是确保有效监管、简化管理。为此提出了两种选择模式。第一种,完善现有的豁免制度。具体方法是:其一,在第81条第1款中纳入合理规则进行解释。但第3款本身就含有合理因素,这一方法除了耗时外,还存在分割现有法律的危险。其二,分散适用第81条第3款,由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共同适用该款。但该方法只是分配案件,并不降低通知数量。另外分配案件的标准也不易确定。其三,扩大第17条条例规定的豁免事先通知的协议范围。但该规定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一国的协议,而且限制了欧盟委员会集中于严重限制竞争活动的范围。其四,简化通知程序。但该程序的简化并不减轻欧盟委员会的负担。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第二种选择,也是欧盟委员会建议的选择,是由集中豁免制度转向直接适用的例外制度,由原来的事先控制,转为事后控制。根据这一方法,所有的成员国法院和竞争当局,在审查第81条第1款时,都可以适用第3款。第81条成为确定一般禁止原则和例外条件的统一规范。整个第81条都可以直接适用,任何企业都可以向法院或竞争当局直接引用整个第81条的规定。被第81条第1款所禁止但符合第3款例外条件的限制竞争性协议,自签订时起合法,无需再做出事先的决定。一旦不符合第3款的条件,即为非法。


  

  欧盟委员会准备使用新的一种集体豁免条例,促进这一改革的实施。新条例不再基于将豁免限于条例中指明的某些具体协议和条款的方法,而是对某一类别的所有协议和条款规定一般性豁免,但列有限制性协议的禁止性名单(黑名单)和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市场份额这一标准,限制一般性豁免所带来的利益。这一豁免安排,能为更广范围的协议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恢复企业更大的缔约自由,同时继续保障具有重大市场力量的企业签订的协议有效竞争性。因而,新一代条例,对大多数企业来说有助于简化适用的规则。欧盟委员会还将发布通告,澄清第81条对集体豁免条例没有包括的案件的适用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