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
韩立余
【摘要】欧盟反托拉斯法包括限制竞争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部分。自1962年以来,其规则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在新旧世纪交替之时,欧盟反托拉斯法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欧盟制定了新的反托拉斯执法制度,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新制度赋予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直接适用的效力,废除了对限制竞争协议的通知要求,确立了欧盟委员会主导、欧盟委员会与各国竞争当局、法院密切合作、共同执法、欧盟法院监督的新体制。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相关条例、准则,同时还对技术许可协议的规范制定了新规则。
【关键词】欧盟;竞争法;反托拉斯法;现代化
【全文】
欧盟的竞争法律制度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欧共体条约)。该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现在第81条和第82条,下同)规定了适用于限制竞争性做法和滥用支配地位的一般规则,确立了欧盟的反托拉斯法制度。该条约并授权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现欧盟理事会,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欧盟理事会)予以实施。1962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一个实施第81条和第86条的条例,即第17号条例,规定了监督制度和执行程序。从此,欧共体的竞争法律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从1962年仅有6个成员国的经济共同体,到增至25个成员国的欧洲共同体,[1]反托拉斯法的执法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17号条例确立的法律实施制度已经暴露出严重的滞后和不足。在新旧世纪交替之际,欧盟开始了反托拉斯制度的现代化进程,开始了欧盟反托拉斯制度的根本改革。这一进程于2004年初结束,2004年5月1日在欧盟扩大至25个成员的这一天,正式实施新的制度。
一、第17号条例确立的反托拉斯法执法制度及其问题
欧共体条约第81条含有三个款项,第1款禁止与共同市场不符的限制竞争性协议,第2款规定该类协议自动无效,第3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宣布第1款不适用。第3款实质上是第1款的例外。但由谁宣布、依据什么条件宣布第1款不适用,第81条并没有规定。
在该条款谈判、制定之时,来自各国的代表都支持以禁止性原则为基础的制度,但在具体界定解除第1款所含的禁止的条件上遇到了困难。谈判者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豁免制度,另一种是直接适用例外制度。在豁免制度下,只有经过适当授权的公共机构,通过必要的决定予以宣布,才可以解除第1款所施加的禁止。在没有经过有关机构的豁免之前,限制竞争性做法一律无效。根据直接适用例外制度,禁止性规定对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限制性做法不适用。这样的条件视为禁止性原则的例外,只要符合了这些条件,限制性协议自始就是有效的。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3款是上述两种主张妥协的产物。最后条文采用了否定式用语,“第1款的规定可以宣布不适用”,给予了立法机构从两种制度中选择的自由。[2]第83条紧接着规定,由欧盟理事会根据欧共体委员会(现欧盟委员会,为方便起见,以下统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实施第81条和第82条的条例或指令,制定适用第81条第3款的详细规则。
鉴于统一适用竞争规则的必要性以及提供充分的法律确定性和向监管机构提供必要信息的要求,欧盟理事会于1962年制定的实施竞争法规则的第17号条例,建立了预先通知基础上的欧盟委员会集中豁免制度。尽管没有强制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通知限制竞争性协议,但欲获得欧盟委员会豁免的企业,则必须向欧盟委员会通知,作为欧盟委员会豁免的条件。欧盟委员会可以认定相关协议不具有第81条第1款的条件,或者认定符合第81条第3款的例外或豁免。欧盟委员会授予豁免的决定是决定性的,其效力可以追溯至通知日。该条例将宣布第81条第1款不适用的权力排他性地授予了欧盟委员会。尽管各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一样,有权适用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但一旦欧盟委员会发起程序,各成员国即不再享有管辖权。因此,第17号条例规定的制度,是建立在第81条第1款和第82条由成员国直接适用、第81条第3款由欧盟委员会排他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体制。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正反两方面规定的适用,被割裂开来。为了获得第81条第1款不适用的裁定,通知是必须的。豁免制度确立的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