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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专利权不当行使及其启示

  

  实施细则与指南应便于企业和民众预测,以发挥其指导专利权行使行为的作用。作为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韩国《知识产权审查指南》列举了不当行使行为和不能视为不当行使行为的具体情形,以便行为者可以准确把握正当行为的范围和《韩国公平交易法》的适用范围,从而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例如,韩国《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3条第16款规定,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专利权人限制原材料、零件、制作设备等的购买店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使行为,但因被许可人的要求或保证质量的需要,专利权人指定购买店的行为不能视为不当行使行为。而中国现有的关于专利许可中反垄断问题的规定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对象的分别立法,在适用领域、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往往导致行为者无所适从。因此,中国在制定针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与指南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换言之,中国应当在整合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出台统一标准、统一适用的相关规定,避免政出多门的情形出现,以增强相关规则的可预测性。


  

  2.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与指南应便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操作。例如,韩国《不公平交易行为审查指南》的内容包括目的、指南的适用范围、违法性审查的一般原则、相关市场的范围确定、个别行为类型的违法性审查标准以及附则,特别是其中的个别行为类型的违法性审查标准涉及个别行为的合法范围及违法情况、个别违法行为的对象及特征、适用法规的顺序、违法性判断标准及程序、“安全带”条件、可能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形等详细内容,在判断实践中发生的行为是否违法时,直接适用上述要件加以分析即可。如此立法使操作模式相对固定,操作程序也相对简便,有利于相关规范的执行。而在中国,相关实施细则与指南的制定应旨在细化《反垄断法》55条的原则性规定,使得这一规定的反垄断立法价值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垄断规则来实现。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实施细则和指南中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适用除外等内容,尽量减少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还可以在判断标准与分析模式上辅以相应的判例,增强其可理解性,以更好地指导执法实践。


  

  (二)进一步完善中国专利法反垄断法的规定


  

  要建立或完善中国的专利权不当行使规制规则,一方面要完善专利法关于禁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另一方面要在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与指南中建立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判断标准和分析模式与框架,明确具体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


  

  《韩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确定了界定“合法”的判断标准和合法行为的内容,为认定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提供了参照。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立法目的作了调整,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修改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修订反映了《专利法》已经开始重视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规制,但其对“合法”的界定不是很明确,需要确定界定“合法”的判断标准和合法行为的内容。可以说,中国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其最重要的意义莫过于实现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之间的衔接。具体到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专利法》在强调保护专利权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例如,《专利法》49条完善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的规定,针对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的行为以及因行使专利权构成垄断行为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许可手段,以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和推广应用。尽管如此,中国在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时,仍应落脚于反垄断法律制度,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指南仍应以满足反垄断规制的制度需要为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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