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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专利权不当行使及其启示

  

  3.不当地限制竞争


  

  根据《韩国公平交易法》第3、19、23、29、32条的规定,不当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如果专利权行使构成不当限制竞争的行为,得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在此,不当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不公平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当共同行为(卡特尔)、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和签订不当国际合同行为等。大多数的专利权不当行使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具体来说,《韩国公平交易法》规定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不当地拒绝交易或者差别待遇的行为;(2)不当地排除竞争经营者的行为;(3)不当地吸引顾客或强制交易的行为;(4)滥用交易地位的交易行为;(5)附带不当约束条件的交易或者妨害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6)不当地表示、广告行为(1999年2月5日被删除);(7)不当地支援特殊关系人或其他公司的行为;(8)其他可能妨害公平交易的行为。此外,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被许可人的专利权行使符合上述行为之一并具有妨害公平交易可能性的,也构成《韩国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二)专利权不当行使的判断标准与审查原则


  

  1.判断标准——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


  

  专利权行使行为是否属于《韩国公平交易法》所禁止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判断标准是行为是否具有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实践中,“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也被称之为“公平交易妨害性”。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包括已造成妨害公平交易的后果或者存在将来产生妨害公平交易的后果的较大可能性的情形。《不公平交易行为审查指南》为便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判断个别行为的违法性,将不公平交易行为分为两种,即以竞争限制性为主要判断标准的行为和以不公平性为主要判断标准的行为。其中,前者包括拒绝交易、差别待遇、排除竞争经营者、附带约束条件的交易行为;后者则包括不当地吸引顾客、强制交易、滥用交易地位、妨害经营活动的行为。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审查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时,首先要确定相关市场,其次要分析被审查者(行为人)的市场支配力和年度销售额。在审查以竞争限制性为主要判断标准的行为时,若被审查者的市场支配力和年度销售额较为微小,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常会适用“安全带(Safety Zone)制度”,不将其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不会启动审查程序。但是,在审查以不公正性为主要判断标准的行为时,即使被审查者的市场支配力和年度销售额微不足道,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仍可能启动审查程序。


  

  2.审查原则——当然违法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专利权行使行为是否具有妨害公平交易可能性的判断是以行为的效果为标准进行的。实践中,不公平交易行为又分为两种类型,即适用当然违法原则的行为和适用合理性原则的行为。当然违法原则是指当某一行为仅仅存在违法行为的外观时即被认定为违法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某一行为不能因仅仅存在违法行为的外观即被认定为违法,而应在综合考虑该行为的负面后果与正面效果后再判断是否违法的原则。从举证责任来看,适用当然违法原则的行为由被审查人负责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否则该类行为仅仅存在违法行为的外观也可被控为具有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此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共同拒绝交易行为、为了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利益对其他公司给予差别待遇的行为、继续低价格的供应行为等。除此之外,大部分不公平交易行为都属于适用合理性原则的行为。适用合理性原则的行为由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证明该行为为违法行为,如限制价格、限制地域、搭售协议等。此时,应将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与效率增大、消费者福利增大的可能性进行比较。当前者大于后者时,行为就被认定具有妨害公平交易的可能性。


  

  三、《韩国公平交易法》上的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


  

  如前所述,专利权的行使有专利权人自己实施专利和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实施专利两种情形。原则上,这两种情形都可以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但是,从《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的适用范围和《韩国公平交易法》的实践来看,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的专利权行使行为主要是专利权人授权他人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行为。受《韩国公平交易法》规制的专利实施许可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公平专利实施许可;(2)拒绝实施许可;(3)不当的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和共同实施许可。这些行为也就构成了《韩国公平交易法》上的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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