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各国又在加强监管,强化金融安全。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的改革计划。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全面整改金融体系监管机制的计划,这项计划将赋予美联储以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新权力,同时还将创立一家新的个人消费者保护机构,即“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FinancialProtection Agency),为持有金融产品的个人消费者提供保护,该机构将拥有罚款及其他惩罚措施的权力。2009年10月22日,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批准了这一计划。欧盟正着手修改其2006年《资本充足指引》,试图对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管道等内容加以改进。2009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闭幕,会后发表了正式公报,表示将采取行动为未来的金融业建立更加强有力的、更加具有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创立一家全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Stability Board),作为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的继承性机构,其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行动解决这些危机;对监管体系进行改造,以便各国政府鉴别和虑及宏观审慎监管的风险;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所有对整个金融系统来说都十分重要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涵盖在内,首次覆盖对冲基金;认可并实施金融稳定委员会有关薪酬的最新强硬原则;一旦确认经济已经复苏,则将采取措施改善银行系统中的资金质量、数量和国际协调性,监管措施必须能阻止过度杠杆,并要求银行在经济良好时期也需储备充足的缓冲资金;呼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尽快与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改进资产估值和准备金标准,完成一套高质量的全球会计准则;扩大监管措施的适用范围,将信用评级机构涵盖在内。[5]2009年6月19日,欧盟各国领导人批准了一项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创立四家泛欧监管机构以加强整个欧盟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金融监管。[6]总之,面对危机,金融效率目标退居次要位置,金融安全目标又开始居于首要地位。
总之,上述金融危机的治乱循环可以总结为:“金融危机——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经济发展——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安全,加强监管——克服危机——新一轮强化金融效率,放松管制……”。[7]
(二)金融危机治乱循环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治乱循环,是因为每次金融危机都会促使人们更加重视金融安全问题,并深入思考金融运行模式、理念和制度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并往往能发现金融危机的发生都和金融监管的漏洞有关,于是出台相关法律,加强金融监管。但资本天生具有获利的本性,资本家具有贪婪性,或者说“好了伤疤忘了痛”,他们往往会通过金融创新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或者游说政府通过放松管制的法律,这在短期内固然能获得一时的发展和繁荣,但物极必反,繁荣之后就是又一轮的金融危机,于是又开始强化金融安全……总之,金融法和金融监管一直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不断徘徊,立法者和监管者需要不断地在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相机抉择”:当金融安全受到威胁时强调干预主义,否认自由主义;当金融效率受到抑制时又强调自由主义,否定干预主义。这极易导致矫枉过正和政策摇摆,强化金融安全时为束缚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埋下祸根”,强化金融效率时为下一次金融危机“埋下祸根”。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的关系,以及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到底该怎么处理?如果画一条直线,这一端是金融安全,另一端是金融效率,那么,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这两端,到底该如何“执中”?经济法学界所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原则”或“调制适度原则”中的“适度”,到底在哪里?是中间点呢?还是偏左一点,还是偏右一点?抑或是和经济指数挂钩?如果是,如何挂钩呢?是历史上的当经济繁荣时偏左(强化金融效率),当经济萧条时偏右(强化金融安全),抑或是其他?如果是前者,岂不是又进入了历史的周期性循环。(如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