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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廖中洪


【摘要】文章采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国外有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研究,从诉讼法理的角度,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可否对检察机关进行反诉、调解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全文】
  

  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从立法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相应规定,但是随着社会权利保护需求的增长,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已成为了目前理论研究的一个十分热门的话题,而且实践中有的地区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在着手试行这一制度。(注:参见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6日第七版,《浙江首例民事公诉案检察机关胜诉》一文。)笔者在观点上是赞同授予检察机关针对特定民事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的。但是应当看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与公民个人因自身的利益提起的民事诉讼,无论是诉讼类型、诉讼主体,所涉内容等都存在重大差异。为此,要真正促使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除了对这种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研究和呼吁以外,还应当从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原则、规律出发,深入、仔细的研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所涉及的各具体的程序性、技术性和操作性问题。即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建立在理性化的较为科学的基础上,从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应当,而且可行、科学和合理。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本文拟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中的若干问题作一探讨。以促使这类研究更加深入、科学和严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指的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即对于哪些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这一问题,就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情况来看,总的不外乎两大类型:一不作限制,即检察机关可以对任何类型的民事案件提起诉讼;二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即检察机关只能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种类型最具代表性的是前苏联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41条规定:“如果检察长认为对保护国家或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有必要,他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上参加案件。”[1]《苏联检察长监督条例》第23条第4项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应: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或保护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起诉或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支持诉讼。”[2]由于该类规定授予了检察长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甚至是公民个人合法利益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因而前苏联的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是不受限制的。对于前苏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这一特征,前苏联法学家克列曼在其《苏维埃民事诉讼》一书中指出:“在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事诉讼中,检察长参加诉讼的情形是很多的。检察长可以参加的案件,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检察长在诉讼上的权利也很广泛。”[3]除了前苏联的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不作限制外,前东欧各国大多也做有类似的规定。例如,1952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第21条(1)项第1部和1972年第5号法律第10条第2款第(2)项规定:“检察长有权为了法制的利益参与其他人提起的、正在进行的任何诉讼,或诉讼的任何阶段。”[4]由于在前匈牙利“检察长有权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匈牙利立法没有加以限制。所以检察长有权参与任何民事诉讼,包括那些他无权提起的诉讼,或者他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有权提起的诉讼。检察长参与的唯一条件,是这种参与应当是为了法制的利益而实施。”[5]《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以及1968年第60号《关于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出于保护国家或公众利益或者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需要,检察长就可以参加诉讼。”[6]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由于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没有任何限制,即不论案件涉及的是国家利益还是社会利益,以及公民私人的合法利益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在类型上均属于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作限定的一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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