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威性。权威性体现着一种相对方的服从性。事实上,当双方当事人授权仲裁庭行使仲裁权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时,仲裁庭就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了一种权威,建立起了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并作出最终裁决的服从关系。而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通过相对固定的模式,即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位置关系,更鲜明地反映着仲裁庭的权威性,这种关系是不能颠倒、也不得调换的。
(二)仲裁权行使中的互动关系
从结构上来看,处于一个模式中的各个因素构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整体结构,即表现为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空间模式,这是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静态关系的反映。而在整体模式中的各个因素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事实上也正是这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使得这一模式表现出了动态运行轨迹。
在仲裁权行使的模式中,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即双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依据法律对所提交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给予公正裁决,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仲裁庭正是在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的互动关系中行使仲裁权,也正是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活动推动着仲裁程序的发展。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约束作用。仲裁庭在其行使仲裁权的过程中具有权威性,这是无可争议的,但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也不只是消极地任凭仲裁庭运作仲裁权。恰恰相反,双方当事人的积极作用足以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形成一种约束力量,由于仲裁庭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作为其取得和行使仲裁权的基础,因此,仲裁庭必然要受到当事人授权约束,即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对所提交的争议,按照所约定的具体仲裁程序行使仲裁权。不论是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认定,还是对争议的裁决,仲裁庭都要受到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所提出的事实的约束,不受当事人意愿约束的裁决结果将使仲裁权无法最终实现。
2.行使仲裁权的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决定作用。虽然当事人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得仲裁庭在行使仲裁权时受到来自于当事人的一定的约束,但同时仲裁庭的地位又决定了仲裁庭行使仲裁权所具有的权威。即当事人必须服从于仲裁庭基于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基础上所行使的权力,服从于经过他们自己的选择而组成的仲裁庭对争议的审理和裁决。
(三)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模式选择
尽管在仲裁权理论中,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对等和互动,但在仲裁实践中,由于不同国家设置仲裁制度的目的不同,仲裁权在仲裁制度中的功效不同,这一关系具体表现也不尽一致。在有些国家,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影响往往要大于仲裁庭对当事人的约束,或者说,当事人在仲裁权的行使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仲裁庭是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更多的以当事人的意愿作为仲裁权行使的依据。与此不同,也有些国家则以仲裁庭为本位,仲裁权行使过程始终带有浓厚的国家意志的色彩,以至于仲裁权的行使与审判权的运用如出一辙,当事人的意愿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因此,如何在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或仲裁庭行使仲裁权与当事人授权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确立科学的符合仲裁特点的仲裁权行使模式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