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权不当行使及其救济
乔欣
【关键词】仲裁权
【全文】
作为仲裁权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权的行使是仲裁权的核心;作为仲裁权理论在仲裁实践中的运用,仲裁权的行使又是实际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操作程序。可以说,仲裁权理论是否完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否得到公正的解决,仲裁权能否最终实现,关键在于仲裁权行使的理论体系及其在该理论指导下的仲裁庭如何实际地行使仲裁权。仲裁权的行使过程既是权力的行使过程,也是纠纷的解决过程,而对仲裁权的不当行使,不仅是对权力的滥用,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一、仲裁权行使的法律界定
(一)仲裁权行使的法律含义
根据仲裁理论,仲裁权的行使是仲裁庭取得仲裁权之后,对仲裁权的实际运用;基于仲裁实践,仲裁权的行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是指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庭,遵循一定的程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并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对其所拥有的审理权、裁决权等具体权力的实际操作,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过程。
程序是权力行使的依托和保障。对于仲裁权的行使来说,仲裁程序是仲裁权的生命,是仲裁权公正性的前提。仲裁权只有在仲裁程序中行使,才能称其为行使仲裁权,否则,仲裁权的行使充其量只是一个枯燥的名词。
仲裁程序具有特定性。这不仅是因为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同,更重要的是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有仲裁权行使的程序,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程序,而当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时,即视为当事人默示接受了所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或仲裁庭所适用的程序。无论仲裁程序是如何确定的,也不管各个仲裁程序的具体要求之间有怎样的差异,仲裁庭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遵循特定的规则行使仲裁权。
在仲裁权行使的空间范围内,仲裁权行使的基本模式是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位置关系,如果将这一位置关系描述成三角模型的话,那么,首先它应该是一个等腰三角形,即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相等的,仲裁庭处于中立的位置上;其次,这一等腰三角形是以仲裁庭为三角形的顶点、双方当事人为两个底点、当事人间的争议构成三角形底线的三角模型,即体现为仲裁庭居于双方当事人之上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位置关系。这种结构形式体现出仲裁庭及其行使仲裁权的中立性、衡平性和权威性。
1.中立性。中立性即是指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位置关系的对等性。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以整体形象出现的仲裁庭,作为仲裁权行使的主体,它永远处于中立的位置对提交其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而绝不会因为当事人各自对仲裁员的选择而影响仲裁庭整体的中立地位。
2.衡平性。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静态位置关系决定了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陈述和表达意愿的机会,平等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实现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和权利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