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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性构建

  

  4.实行广义的社区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社区矫正。狭义上的社区矫正仅指由社区执行的监禁刑执行过程中的替代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克服监狱监禁与矫正工作的缺陷与不足,具体措施是缓刑、假释、归假类的暂时释放、工作释放、中途之家、居住方案等。笔者赞同在我国实行广义的社区矫正,具体涉及到应由社区予以落实执行刑罚与矫正内容的非监禁刑和监禁刑的替代或替刑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缓解监禁刑的弊端与经济压力,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具体包括社区服务、社区劳动、家中软禁(Home Confinement)、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罚款(Fines)、赔偿(Restitution),多种形式的缓刑、假释,如暂缓起诉、暂缓宣判、附条件的中止刑事诉讼程序、强化的缓刑监督、合同假释、休克假释等,以及各种方式的监狱开放性处遇措施。[11] 同时可以增设社区服务的刑种。所谓社区服务,是指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作为对社会赔偿的一种方式。社区服务刑自1972年在英国立法中首创以来,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个刑种。[12] 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采用广义的社区矫正措施、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


  

  四、结语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代表着罪犯处遇的未来走向。我们必须明白的是,犯罪现象是由社会因素、个人因素、环境因素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引起的,社区矫正只能对矫正对象起到有限的作用。我们对待社区矫正既不能盲目崇拜,也不能畏之如虎。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完善社区矫正的各项措施,健全社区矫正措施,以更好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刘霜,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林茂荣、杨士隆:《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
李豫黔、张毅:《加拿大监狱见闻》,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
田越光:《瑞典刑罚执行制度》,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6期。
林遐:《日本罪犯社区处遇制度》,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7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10日。
林茂荣、杨士隆:《犯罪矫正原理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王顺安:《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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