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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 

  

  我们强调法官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审判的独立性。因为我们知道,“没有任何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深刻的思维方法’,可以先天地避免权势的侵蚀。能够抵制权势的,从来都不是人所拥有的知识,而是拥有知识的人——是人的自身,是他的意志、理想、生气、豪情、骄傲、尊严……”[43]因此,在一个国家的司法中能够产生娴熟运用法律思维的法官,恰恰证明了这是一个法治化程度高的国家。所以,我们给法官思维下个最简单的定义,这就是独立的、严守程序规范的法律规则至上论思维,即以独立判断为依托,以程序规范为特征,以合法性为其思考的出发点,在这样一个基本范畴内去追求最佳的审判效果。法官思维论的分析表明,区分善和恶的能力被证明是与思维能力有关的,那么我们的司法就应该要求每一个法官都能够掌握并运用这种思维能力。其实,能够掌握并运用法律思维方式的人是被社会高度尊重的人,因为思维方式被称之为智慧的生活方式。凭借法律思维的学问,能够把法官从纷繁复杂的法律纷争的波涛中拯救出来。司法改革的目的不仅是要为忠诚于国家的法官所应具备的世界观和思想习惯提供一个表达的媒介,更重要的是使法官观念中的其他非法官思维方式不再存在。其目的在于,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在法官的思维范畴中,避免异端的思想出现。这样,法官才能为国家与社会的安稳守住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简介】
王申,单位为华东政法学院。
【注释】参见郑成良:《法律思维 基本规则》,载上海市政府法治办综合业务部、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政府法治简报》2009年第13期。
参见笛卡儿:《第一哲学沉思》,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4、160页。
黑格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薛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参见汉娜•阿伦特:《精神生活•思维》,姜志辉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同上注,第159页。
同上注,第171页。
同上注,第171页。
《辞海》(下),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392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85页。
王军伟:《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http://www.FindLaw.cn/,2009年11月28日访问。
参见李淑英:《法律思维的法理学分析》,《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61页。
尼古拉斯•费恩:《哲学》,许世鹏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田成有:《影响法官裁判的多种因素》,http://financc.ifeng.com/roll/20090617/802637.shtml,2009年11月28日访问。
王时中:《“思维”与“现实”的理论界划及其实践取向》,《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6期。
路易•阿尔都塞:《读〈资本论〉》,李其庆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63页。
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参见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20页注释⑴。
武建敏:《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参见王纳新:《法官的思维——司法认知的基本规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主编按语”。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5页。
参见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53页。
参见喻中:《中医思维方式与中国法学》,《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8日第10版。
参见辛鸣:《制度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参见《公众对法官的信任》,载怀效锋主编:《法院有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页。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102页。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102页。
R.C.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赵玉增:《思维与法律思维》,http://www.fatianxia.com/paper-list.asp?id=21626,2009年11月28日访问。
大卫•科比:《好法官所必备的素质》,载怀效锋主编:《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李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198页。
张文显:《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http://www.dffy.com/faxuejieti/zh/200902/20090207173137-5.htm,2009年11月28日访问。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64-65页。
同前注⒀,尼古拉斯•费恩书,第117页。
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参见前注⑴,郑成良文。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99页。
程志敏:《理性本源》,《人文杂志》2印1年第4期。
同前注⑷,汉娜•阿伦特书,第201页。
童大焕:《孙东东没走,高锋又来了》,http://news.ifeng.com/opinion/200904/0427-23-1127685.shtml ,2009年11月2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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