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权威工具书《辞海》对思维的解释为:“思维有两种含义(亦可看作三种含义):一是指理性认识,即思想;或者指理性认识的过程,即思考。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通常指逻辑思维;二是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8]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思维的解释为:(1)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2)进行思维活动。[9]而英语中的thinking(思维)源于拉丁语tongere,它是指运用智能寻求问题答案或寻求达到目的的手段的人脑的活动。[10]人类的活动离不开语言,语言是思维的工具,是表达思想的手段。有了语言,人类便可凭借词的含义来进行抽象思维;同时,思维还是人的大脑对存在的认识与思考,[11]所以,思维是以logos(语言)或noesis(认识)为形式,旨在达到真理或真正的存在。[12]“举例来说,性别歧视语言会导致性别歧视性思维,而消灭前者就可以排除后者。”[13]
思维从本质上说是人的一种纯粹精神活动,它不存在年龄、性别、属性、生活经历的差别,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一种始终存在的能力。但是,从认识论和专门性意义上看,思维作为人类生活的一种需要,作为在意识中的差异的实现,它在年龄、职业属性、生活经历上所体现出的差别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职业人群、不同的年龄阶段或社会经历都会表现出不同的思维方式。比如,年轻人有年轻人的思维方式,年长者有年长者的思维方式。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不同的职业领域中思维方式的本质性差异体现,如政治人有政治人的思维方式,经济人有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法律人有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哲学人有哲学人的思维方式,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生经历不仅会影响一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而且还会影响个人偏好、性格特点,影响法官的思维。”[14]
从思维的最终目的上讲,思维的目的在于对事物本质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认识。科学认识方法就是从“抽象”到“具体”,抽象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思维能力。抽象的思维方法是“从‘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与从‘抽象的规定在思维形成中导致了具体的再现’两条紧密联系的道路。在马克思看来,虽然前面一条道路是现实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与表象的起点,但是,只有后一种方法才是科学上的正确的方法。”[15]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如果没有抽象就没有科学的理论建构,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就没有基础。所以,抽象是人类必不可少的思维形式。
思维伴随着生活;生活反映的是我们的行为过程,它是思维之母,而不是思维的结果。我们当然不可能在思维中发现人类行为的原因,而只能通过思维来解释人类行为的结果。因为思维决定着人类行为的方式,决定着在人类行为过程中所涌现的人的毅力。思维的本质仅仅在于实践的思维过程,而不是在于任何实在的结果或特殊的思想。所以,“思维本身是由一种结构建立起来的。这种结构把思维所要加工的对象(原料)、思维所掌握的理论生产资料(思维的理论、方法、经验的或其他的技术)同思维借以生产的历史关系(以及理论关系、意识形态关系、社会关系)结合起来。正是理论实践条件的这一体系赋予思维着的主体(个体)在认识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这种理论生产体系既是物质的也是‘精神’的体系,它的实践是在现有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实践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16]
思维与存在紧密相联,思维就是存在,它在存在中常留;而认识与生活不可分离,认识就是生活,它在生活中实现。同样,思维能力与认识能力也是有区别的,在康德看来“这种区别在于:思维能力是用理性(Vemunft)的概念来把握;而认识能力是用理智(Verstand)的概念来理解。换句话说,理智试图把握呈现给感官的东西,而理性试图理解其意义。认识的最高标准是真理,认识从现象世界得到这种标准。但是,这并不是意义和探索意义的思维能力的情况;思维能力不询问某东西是什么或它是否存在。在我看来,真理和意义之间的这种区别不仅仅对研究人类思维的本质是决定性的,而且也是康德在理性和理智之间所作的重要区分和必然结果。”[17]康德在区分理性和理智之中,最伟大的发现是把思维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的认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