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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国家:双重规训与政治成熟

  

  以自由立国


  

  由此,达臻政治成熟之境的中国,必定是一个以自由立国的浩然人间秩序。无论是依法律治国,还是以道德立国,在此均为工具理性,最终还得服从于以自由立国的价值诉求与政体安排。对于栖息在此时空之中的全体国民来说,终极而言,自由在于以公民互助启动相互承认的法权关系,而形成分享公共权力的政治秩序。换言之,公民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只能通过分享公共权力以展现和实现于公共政治空间,而恰成一种政治的生活方式。


  

  此种双向承认的政治及其错综关联的特征在于,经由前述宪法政治的安排,同时也是对于它的落实,民族国家秉持公民共和政体,公民经由特定的程序性法权安排来分享公共权力。所谓自由在于分享公共权力,实际是说自由存在于分享参予公共事务的国民与公民的权利之中,特别是进入分配正义的厘定程序,分享着关于公共事务的程序性安排的权力之中。由此,政治自由意味着成为政治事务的参与者的权利,特别是进入政治议程、厘定权责规则的在场性,否则,如汉娜·阿伦特所言,“就什么也不是”{12}(P·204)。


  

  在此意义上,对于公共权力的分享意味着掌握了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的过程,并落实为具有可预见性的程序性法权安排。将人民主权表现为国家主权,将国家主权落实为人民的立法主权,将人民的立法主权具体化为人民的选举权,从而,经由将民族国家这一政治单位化合为一个“投票单位”,形成选民、选区与政制的有机关联,从源头掌握分配正义。如此,作为自然正义的自由才能获得自己的实在性,而转圜为看得见的政治正义与法律正义,堪为政治秩序对于这一命意的体制落实。因而,出于下述两项理由,必须肯认作为国家利益的最高合法性形式的国家主权来自公民权、源自人民主权并表达为人民的立法主权,政体不过是人民主权-人民的立法主权的实现形式,总是处于工具理性的位阶。第一项事实是,消极而言,政体总是具有僭篡的冲动,因而,此种安排在于压抑其冒充价值理性的威权冲动,确保人民的立法主权。第二项事实,也是一项更为主要的事实是,积极来看,实践中自由的人民对于公民权的主张势必引发与受托掌管主权的“官府”的对立,加之公民权的歧义需由国家机构来作公断,使得政治共同体自我内部的攘让互动复杂化,从而彰显了将双方攘让关系规则化,实现“审议”与“决断”合一的必要性。也就是说,首先表现为程序安排的法权结构所彰显的制度的中介性,不仅意在使攘让有度,从而提供了公民权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成为冲突的缓冲地带。[18]所谓成熟的政治民族,也不过就是认识到这一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并且善用此种缓冲地带,竭力调节而已。在此,体现为选举和罢免的主权授受机制,第三方执法的客观依凭,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的组织经纬,是最大的缓冲机制,也是冲突不可开交之际双方自找台阶的自救之道。[19]而这既是国家理性,更是可欲的政治秩序,一种有效的政治-社会技术,恰为中华民族此刻正在努力与应当继续奋取的目标,而交托于一个综合性架构来体现和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这一综合性架构不是别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民族、伦理、历史文化、政治法律的一体化时空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条件担当这一托付,而且,经由六十年的铺排,再接续以后述“第一共和”的历史遗产,实际上已然逐渐呈现为因应这一担当的政治秩序和法律格局。


  

  在描述与规范交集的意义上,“中华”所缔造的是一种民族主义意象,编织了中国时空下以“族民”作为成员身份的亿万国民的集体认同。它表现为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多民族和平共处的悠久历史传统,特别是晚近三百多年来“五族共和”的格局,形成了各民族既自成格局,又相互涵容的景象,共同缔造了统一的中国民族国家版图,而以“中华民族”一言以蔽之。“中华民族”意味着中国认同的大前提,以及在此前提下各自民族认同的亚身份,凡此大前提与亚身份的贯通不悖,构成了现代中国民族身份建构的基本特色。实际上,就中国传统民族生活的常态来看,尤其是在多民族混居地区,各民族你我一体的生活样态,正是以“中国人”与“中华民族”这一身份政治认同为前提的。它不仅是一个历经数千年逐渐形成的自在的民族实体,而且是在晚近百年抵抗西方列强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的自觉的民族实体。[20]第二个层面是,多元文化从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一种文明景象,也是现代性中国的文化政策。事实上,中国文明本身就是以汉民族文化为主体的多民族文化一再融合的产物,而且,愈往晚近,各民族文化的沟通与融合愈加频密,愈发造成一种中国文明的整体阵势,它们不仅构成了中国文明的复杂内涵,而且分担和分享着中华民族这一共同民族认同与文化身份。也就因此,第三个层面是,在世界文明格局图景下,“中华”彰显的是中国多民族的文明格局与文化传统,而以“中国文明”笼统之,“人种共同体”由此进境为“文明共同体”。因而,“中华”讲述的是一个文明共同体自我生成与建构的历程,表达的是这一文明共同体的道义立场,展现出的是中国政治-社会秩序的文明形态。也就因此,无论是1911年的“第一共和”,还是1949年以还的“第二共和”,政体形态递次转换,而文明共同体属性依旧,两岸主流政治意志亦均标举此帜,正为“中华”二字涵养的民族主义意象的绝大成功。


  

  “人民”不仅说明了中国的主权归属,而且蕴涵了民主主义的政治寄寓。换言之,在国家主权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政治正义语境中,表现为公民,进而落实为千千万万具体选民的人民,才是政治意志的主体,也是政治意志的主题,而恰恰构成了中国政治秩序和国家理性应当努力的方向。因此,“人民”的命意在于显示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惟一担当者,从而意味着中国不可能不是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国家。从类型学和还原论的进路来看,所谓的“人民”不仅首先含指作为道德主体和实践主体的自由个体,而且意味着特定民族的族民,特定社会的市民,特定国家的国民,以及特定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特定时空而言,亦即中国各民族的成员、中国的国民和公民,当下中国千千万万居家过日子、天天无法回避出门七件事的匹夫匹妇。凡此自由个体、族民、市民、国民和公民的统一与同一,构成了“人民”的真切内涵,一种立宪主体,同时并为宪法政治的主题。就此而言,“人民共和国”的“人民”定位,天然导向民主政体,也天然导向宪法政治,在此意义上,并且仅仅在此意义上,确如凯尔森所言,“人民”意味着一种国家秩序中的法权秩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代议制民主体制。如果说1911年以还的百年中国近代历史更多地注重于在大框架上铺设民族国家的政治安排和法律措置,尚未能够顾及藉由具体制度来细化这一大框架的话,那么,此时此刻,将全体人民转化、落实为具体选民的代议民主体制,以直接、差额、普遍和公开的选举,坐实“人民”这一政治正义主体,实现“人民”这一法权政治主题,就是“人民”命意的当务之急,“我们人民”自我呈现的历史使命。就此而言,当下中国若要成为堪当寄托的“综合性架构”,尚需循沿此径,尽快进一步推展自己的政治民主进程。


  

  “共和国”叙说的是一幅共和主义图景,表明“中国”这一宏阔实体,经由共和体制安排,将族民、国民和公民纳入自己的政治法律家园,统合人民民主、市场经济、多元文化、政治德性、公民责任和社会公益各种元素,形成一种复合政体安排,从而实现民族国家的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统一,而以“天下为公”作为自己的根本政治原则。据此根本政治原则,国家是一种公共政治事业,国家治理恰为一种公共政治事务,应当诉诸公共理性,托付于公共空间。就其内部关系而言,国家权力作为因应国家治理这一公共事务而派生的体制架构,实为天下之公器。全体人民以族民、国民和公民身份,基于个人的选择权,借助公民联合行动机制,运用这一公器,参与分配正义的厘定程序,依法实施和平统治,形成全体人民政治上的和平共处,就是对于民族主义的侧翼支应,也是对于民主主义的正面回应,更是将自由主义拥抱入怀。与此同时,此种“天下为公”的共和秩序,又以公民美德、公共之善制约民族主义纯粹以民族利益最大化为指针之弊,以强调民主的法权进路来匡救“政党政治”和“多数至上”所可能导致的“民主暴政”,而凡此安排一准于以宪法政治为核心的法权统治,强调一切安排及其过程的“合宪”与“依法”,意味着开辟了通达统一“民主共和”与“宪政共和”之路,克服自由主义的“原子化”个体中心及其过度自私自利问题,在保障公民自由的同时建设富强的民主国家。从而,在应然的意义上,共和体制为使现代中国成为一个全体公民依法和平统治的政治秩序,不仅提供了实现从“人种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过渡的现实可能性,以及“程序共和国”与“伦理共和国”合一的体制条件,而且实现了“文明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的同一,使中华民族从自觉的民族实体进境于自觉的政治实体。


  

  因此,在描述与规范交集的意义上,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表彰的民族主义、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讲述了民族国家、优良政体和法权政治的中国式安排,涉关身份政治、认同政治、尊严政治乃至于信仰政治。此种人间秩序,秉持审慎理性,奉行中庸之道,厉行改良政治,提供稳定政制,保守文化传统,在坚守中国民族国家利益本位和人民主权至上的同时,努力促成各种利益和力量的平衡,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身与“我们中国人民”的共同福祉,特别是“我们中国人民”的自求多福之路,也是中国的崛起之路。[21]就此而言,从对于民族国家的双重规训的角度而言,其心智与心志,其努力与愿力,正不外乎确保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承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综合性架构”。


  

  中国崛起:公民理想与民族理想


  

  在百年中国近代史的语境中,以“中国的崛起”为旗帜的中国文明的复兴,不仅是中国民族主义的百年梦想,而且是一种公民理想,蔚为百年中国的主流国家意志和国家理性。不论是清末的变法更张,还是民国政体的努力,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接续长征,其所追求与奋斗的目标,不外在此。探讨民族主义之为一种国民情感和公民心智,寻索如何藉由优良政体对于民族国家进行有效驯化,理述中国的国家理性内涵和可欲的政治秩序,所要服务和实现的,同样不外于此。


  

  在此,今天我们在全球视野中讨论中国的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世界主义与地方化热情,探讨中华民族的政治成熟,不可忽视国族力量的对比于此所加的影响。换言之,我们常常见到而雅不愿正视的一个丑恶现象是,国族力量两相对比之际,身处弱势,不可避免常常秉持民族主义;位居强势,往往倡言世界主义。至少近代以还,西方以世界主义自诩,不仅因为位居强势,因而触角遍及全球,世界主义恰恰于己有利,从而,是一种适应于并且服务于其坚定的民族主义的世界主义。而且,其思其虑,更内涵了“选民观念”这一基督教观念源头。基督教设想的世界是一个基督王国,一个普世的人间乐土。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这一普世的世界是以这样两个核心概念建构起来的:第一,这个普世的人间乐土必为基督教世界;第二,它是一个白人主宰的世界。由此出发,引导出其国族本位以及同质性世界的预设。选民观念使得其秉持者高高在上,衍生出罪恶的种族主义;国族本位及其同质性预设意味着排他性,实为霸权主义的体制根由之一。也正是在此曲曲折折的因缘联动之中,我们才能理解弱势民族的民族主义实为一种本能的自卫,通常也仅止于自卫。有意思的是,在东、西方力量对比非均衡状态下,强者对于弱者的任何非议常常表现得极为敏感,动辄以“民族主义”指责之,某种意义上,这恰恰暴露了强者的极度自我本位和捍卫既得利益的高度文化敏感、高度政治自觉与高度军事警觉,恰恰是极度民族主义的表现。进而言之,它表现了位居优势者基此敏感、自觉和警觉,将任何挑战力量扼杀于萌芽之中的希图。对于中国崛起的遏制,于此观之,才能明了其用意,触及其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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