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政治共同体,形成政治秩序
在此基本背景下,从民族国家的政治成熟视角立论,将中国民族建构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形成中华民族的政治秩序,既为其标志,亦为其进路,更为其追求的终极结果。
综观一百多年来的世界民族主义政治进程,特别是1960年代以还亚非国家民族独立建国的悲欢离合,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无论是亚非国家的独立建国,还是欧洲与拉美式的政治演进,最终均须以特定政治秩序来彰显国族的政治组织意愿和组织能力,承载民族主义诉求与自由主义价值,进而可能营建共和景象,导向一种社会格局与政治善果。无此政治秩序,任何美好理想和终极愿景,终究只是纸上谈兵。其间情形,各有其殊,但似乎道出的均为美利坚立国之际一种麦迪逊式的思虑,即“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然后还要迫使政府控制其自身”{8}(P·264)。二者的叠加和交集,就是政治秩序,甚至是一种较好的优良政治秩序。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塞缪尔·亨廷顿才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然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9}(P·6)
的确,从历史发生论来看,在现代民族国家褪去古典国家的伦理共同体色彩之后,一个现实而迫切的政治选择便是,以作为“有机体”的政治共同体来迅速取而代之,裨便维续公共生活,确保尘世秩序。尽管就伦理共同体之“伦理”而言,粗略来看,便有中国古典式的“宗法伦理”与前现代欧洲的“基督伦理”之分,但是,时空上的无始无终与无远弗界,“以伦理立国”,汲汲以求并且赖以立身的是伦理秩序,则为其共同特点和基本形态。与此相反,地域性主权国家以时空概念上的有限性作为自己的创世基础,再也不可能诉诸此种普世性伦理,于是不得不转向建构自己的政治与政治秩序,造成了此后以政治秩序为民族国家护驾,民族国家为政治秩序提供具体文化历史语境与时空条件的错综局面。所谓“自由”与“福利”等等后续项目,不仅构成了某种政治秩序的内在建构性因素,而且必定立基于某种政治秩序之上才有兑现的可能性。作为一种以地域性主权为机轴而建构的政治组织形态,民族国家恰恰具有提供此种公共产品的能力。毕竟,如前所述,无论自由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共和理想抑或社群政治,一切理论叙事,均以民族国家为时空条件。也就因此,一切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无论东西,均以政治秩序的建构为鹄的,特别是要形成较为稳定而非脆弱的政体,予全体国民分享政治稳定的同时,形成广泛参与基础上的民主共和安排。
因此,民族国家政治上的成败利钝,恰恰首先与主要地表现为政治秩序建构的成败优劣。全部的问题只是在于,能否达成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达臻此种政治秩序罢了。正是在此语境下,如果说一百多年来中国的社会历史转型终于在晚近导出了此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善果,有赖于特定政治秩序的权威权能的话,那么,其间所经历的种种挫折和困苦,其之付出的巨大代价,亦在于可欲的政治秩序之一时难以达成,说明特定政治之权威权能,不管是满清的变法更张,还是民国政体,抑或“人民共和国”的政制安排,都只能阶段性地满足和适应中国社会历史转型的迫切需求,但却无法以不变应万变般的虚与委蛇一劳永逸地证明自己的正当性。[14]因而,它在说明政治秩序建构的历史意义的同时,还将此刻中国政治秩序本身需要经由转型而达臻国族成熟的必要性,以及由此避免总是处于一种“维稳”应急状态的可能性,和盘托出。换言之,在进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同时,亟需尽快进入政治建设的视野。民主和法制作为政治制度化的最为强有力的制度担承,一种更能容涵民族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和市场价值的共和体制安排,具有消解政治秩序中的各种内在紧张关系的功用,由此成为中国政治秩序中一个无法逃避的选项。鉴于总体而言中国的政治秩序尚未最后定型,依然处于转型之中,有待于未来的政治实践在进一步的折冲损益中逐渐提炼出可欲的形态,因而,这一选项更具现实意义。
在此,关键是“政治”本身的制度化与开放性,其之全心全意致力于公共利益,秉持道义理想,承载道德承诺。如此才能有政治,也方始构成一种政治“秩序”。[15]政治的制度化不仅表明形成了秉具客观、中立属性的现代科层制官僚体系,一种作为“政治-社会技术”、具有自主性和复杂结构的政治组织与政治程序,而且,此种政治组织与政治程序必定享有相当程度的内聚力和广泛的认同感,对于国民和公民具有一定的政治招募能力,通过形成层次有别而又彼此制衡的制度安排获得了收放自如的应变机制。在此刻民族国家的政治成熟的语境下,凡此政治之制度化与制度化的政治形态,其所提供的社会动员能力与容纳由此激发的参与热情的多维管道和复杂机制,特别是容涵凡此种种造成的体制性紧张的政治消解能力,构成了政治秩序发展的动力和基本特征,也是藉由优良政体所表征的民族国家政治成熟的标志。正是在此意义上,政治开放和政治参与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成熟的政治秩序的权能之一就在于构成了容纳和参与的协和,使得成长中的新兴政治力量得以获得有效表达的制度空间。而就如同前文论及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自卫性质时所说的那样,问题不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是否过于强烈以致应当退场了,而是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否成熟,此时此刻,不是政治参与的广泛与否,而是政治开放和政治参与的“制度化程度”。换言之,政治不能容纳甚至拒绝参与的要求,政治的制度化落后于社会动员所造成的基于政治意识的广泛参与欲望,无法容纳甚至拒绝参与,那么,必将造成体制性紧张乃至于政治解体,用亨廷顿的话来说,“社会的动员和政治参与的扩大日新月异,而政治上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却步履蹒跚,结果,必然发生政治动荡和骚乱。”{9}(P·4)
就此而言,刻下发生于中国大地的诸多所谓“群体性事件”,其实源于政治参与不足,而不足缘于政治的制度化程度有限,以致难以容纳高涨的参与热情,无法应对因为参与不足所造成的体制性紧张,却只能诉诸刑事政策。换言之,将政治当作治安,以“治安”来对付“政治”,而非用“政治”来向“政治”接招,以致于政治发育不足。扩而言之,回头一看,导致“文革”的原因之一就在于,革命政权宣谕和鼓动了平等渴求与参与热情,但却在体制上排斥了平等与参与,以致二者脱节,造成巨大的社会心理落差、社会紧张和体制压力,当政寡头体制遂以“再度革命”或者“模拟革命”的方式,非建设性地进行心理抚慰与政治“减压”,而终究造成政治秩序的颠覆和政治本身合法性证伪的灾难性后果。
因此,通过政治的制度化来开放政治与满足参与需求,与经由政治开放和满足参与以促进政治的制度化,遂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一过程的不同进路。致力于此,就是致力于公共利益,而民族国家政治秩序的天职正在于以公共利益为至上追求,全心全意致力于公共福祉。正如亨廷顿所言,“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9}(P·19),也就是一种国家能力。否则,便无政治与政治秩序存在的可能性,亦无提炼政治秩序和提澌优良政体的权威权能的必要性。当下中国社会文化转型进程中所呈现的社会紧张,正为政治发力来整合社会,容忍社会自主空间的发育以助益政治,从而形成政治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炼中华民族的政治秩序与国家能力,提供了两相契合的接口。
这一进程,也就是民族国家对于自己的国民兑现政治共同体的道德承诺的仪式,而表征政治秩序承载道德承诺的意愿和能力,国民由此便为公民。它意味着拒斥以个人、公司和政党的私益来冒充公益和公义,反对将政治价值径直简单化约为法律的技术价值,以及以治安手段来对待政治。就刻下的中国来看,政治秩序致力于公共利益必以对于分配正义的法权梳理为手段,而以政治安排为基础,本身讲述的便是政治的德性与德行,反过来彰显了政治共同体的真实性,进而表征了此一政治共同体的命运共同体属性,有助于鼓励“我们人民”齐心合力营造惬意人世和理想生活。
进而,一方面,当下中国需要警惕经营管理式的打理公共生活的方式走向极端,以致放逐了对于公共生活的批判性反思,消隐甚至阻止了对于“共善”和“良善生活”的自由主义的政治追问,斩断了有关政策、法律和国家的德性之维的自然法考察,取消了真正的政治;另一方面,又需将此政治共同体表现为一种法律共同体形态,不仅以法律理性及其程序主义安排打理公共生活,而且,以法律信仰和宪法爱国主义来收束公共生活,规训政治,同时,经由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自由主义这两种相反相成的进路,来协和二者的可能性冲突。此即政治秩序的德性,也是法律的德性,而总括为国家的德性。因而,基此法律共同体定位而来的政治秩序,是而且必然只能是一种宪政文化。从理论上来说,正是此种宪政文化,使得民族国家基于普遍主义的法律共同体定位,与基于特殊主义的历史-文化命运共同体的属性之间的紧张,以分享政治的方式获得了消解,至少是一定程度的缓解。因而,接续上文政治共同体承载道德诺言这一命题,不妨说,其当承载的,正是这一政治德性和政治承诺。
揆诸历史,一个贯穿中国百年近代历程的线索就是,中国从天下一统的伦理秩序逐渐化转为法权秩序,一种现代法制文明。民族国家作为一种人间秩序,是关于中国与中国人的身份建构、地缘政治、民族认同和文化单元的抽象一体性法权安排,恰成中国民族的政治秩序。无此安排,即无“中国”,亦无“中国人”,遑论其他。而且,这种法权秩序或者法制文明,恰恰要求由民族主义提供的一种国家实体来落实这一理想。由此,在可能与应有的意义上,民族国家的边界便是自由政体的起点。中国建设民族国家和政治秩序的百年历史表明,民族国家才是中华民族政治共同体的历史-文化归属的法权满足形式,也是建设优良政体,实现个体幸福的政治保障。就此而言,不仅作为民族国家赖以成立的前提的主权及其基础的“同意”与实现其间联合的法律体系,均为不折不扣的法律存在,而且,以公民参予作为主要形式而达成的民主、法治安排及其宪政文化精神,构成了此一法律体系的政治认同基础,更是从根本上决定了民族国家就是一种法律共同体。换言之,这种地缘法律结合,同时赋予其自身以基于世俗理性的政治期待。世俗的国家由此成为政治认同的对象,并成为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命运共同体,而投射、寄托着全体缔约者的文化归属与公民忠诚,展现了他们的自我实现理想{10}。从而,它将国家理性命题提上了政治成熟的日程之上。
建构国家理性
国家理性讲述的是民族国家的创世故事和成长历程,准确地说,是关于国家位格的描述、解释和规训,是关于“为何要有国家”以及“国家应当为何”的历史解释、政治期许、法权规范和道德训诫。正是在此意义上,“国家理由”和“国家理性”找到了自己的交集之处,而一以后者笼统之。人们之所以甚至认为二者名异而实同,一本乎此。在此刻民族国家的政治成熟这一语境中,举凡宪法政治、国族意识、民族理想、国家哲学、法律信仰以及和平文化等等,均可纳入这一范畴,不仅说明了“为何要有国家”的历史意义,更且阐释了“国家应当为何”的政治考量,同时寄寓着关于惬意国家的法权与德性憧憬。它们构成了现代民族国家必不可少的基本心性与心智,更是优良政体的基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