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良政体:对于民族国家的双重规训
话说回头,虽然民族主义是一种“自生自发”的国民情感,也是现代社会的公民心智,但却以其忠诚对象做出良性回应为条件。换言之,国家秉具德性和伦理担当,以优良政体护持子民,凭藉政体的制度实践与应有的国家能力对于民族主义做出公共回应,才能造就民族主义的基础,也是换得国民政治承认与公民文化认同的制度条件,更是塑造公民基于自由主义的国族政治认同的理念前提。特别是在此价值多元化与相对主义盛行时代,民族主义早已并非天条,公民政治提供的包括国籍在内的诸多选择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族主义的裹挟力,反而要求民族国家通过对于国民的良性回报来“培植”爱国情操,争取公民的政治认同,也是眼面前不争的事实,而使得问题愈益复杂化。
两相交集的枢机
其间的互动立基于互惠原理,展现的是政治共同体与自己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一方面,正因为自由主义以民族国家为时空依托,所以,自由主义对于个人自由、权利和幸福与民族主义对于国族昌盛的追求,反过来要求国家提供优良政体,保障人权,以每个人的幸福作为国家的根本宗旨,同时维护集体尊严和国家安全,造就公共福祉,除此更无其他国家目的。自由主义正是以此对于民族国家进行规训,防范其背离立宪框架下的国家理性,蜕变成为政治共同体的压迫者。另一方面,民族主义在为民族国家张本,并借助民族国家使自身现实化的同时,对于民族国家提出了种种德性要求,而同样具有驯化自己的对象物的功用。通常,民族主义首先要求民族国家藉由公共权力建构政治秩序,提供集体尊严,确保国族安全和存续,推进国族福祉,实现国族利益的最大化。经此承担,民族国家展示了自己的政治责任和政治德性,表现出自己的管制意愿和治理能力,彰显了自己的伦理担当和道义精神,而它们恰恰既是自由主义的纲领,也是民族主义的诉求,而以“优良政体”一言以蔽之。如此,民族国家才能证明自己既值得国民奉献政治忠诚,也值得公民做出确定的文化选择。换言之,优良政体是融会、结合了这两大精神价值的人间秩序,是一种既能承担自由、民主、法治和人权这套启蒙价值和现代政治的制度体系,同时一定又能满足民族主义的主要诉求。无此优良政体,何以有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幸福,又如何能够争得国族的繁荣昌盛。没有个人幸福,特别是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国族的繁荣昌盛是不可想象的,即便存在,也是没有价值的。同理,国族凋零破败,风雨飘摇,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必将随之丧失,连安全和生存亦将不保,更不论什么发展与幸福了。置此情境,之所以要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民主政府,形成足堪担当的国家能力,其因在此{6}。一句话,“守法源于爱国”,但前提是这个国家值得我付出这份忠诚,有能力担当得起这份忠诚,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就此而言,如前所述,自由主义以民族国家为空间边界,也以民族国家作为实现自己的制度预期的时空依托。与此同时,民族主义作为内在动力和情感激励机制,是自由主义发挥社会动员能力的文化触媒和情感支撑。毕竟,常常是民族主义诉求更能打动人心,激励人心,进而才推导着受此感动与激励者去追求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晚近以还,一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让多少热血男儿慷慨悲歌,饮马沙场,卧血长街,为争取中国的民主、自由和法治,义无反顾地踏上了不归路。反过来,“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这“主义”,既可能是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也可能是民族主义的宏远憧憬,还可能是共产主义的激越诉求,而最终的目的还是国族的繁荣昌盛,人民的安居乐业,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幸福。而自19世纪末年以还,尤其是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自由、民主、法治和平等、博爱等等现代西方理念之所以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力,摧枯拉朽,不仅在于自由主义理念本身所揭橥的人世生活愿景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同时是因为宣扬者和受众一起分享着同一个信念,即借助这些理念的引导,结束“东亚病夫”的屈辱历史,“救国建国”,形成优良政体,使中国走向繁荣富强之境。我们知道,“繁荣富强”恰恰是一种典型的民族主义诉求,也是百年来中国全体自由主义者的心声。也许,它是一种更能激发情感、打动人心的诉求,而不论这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心智,还是民族主义的情怀。其间的吊诡,略类于当下中国农村家庭教会中的基督教徒,以礼仪廉耻、信义和平以及智、仁、勇等等价值,采用对联、说唱的形式,来诠释和宣扬基督教义,反而更能晓谕教理,打动人心。
因此,民族国家作为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交集之处,在应然意义上,是通过承担自己的政治、法律与道德责任,悉心照拂自己的国民,营造美好惬意人世,而赢得了二者的信托,获得了此在人世分工的合法性。正因为以民族国家为时空依托,所以,自由主义反过来对于民族国家进行训诫,防范其悖离自由主义的政治社会理念;同理,民族主义在为民族国家张本的同时,也对民族国家提出了种种德性要求,而同样具有驯化自己的对象的旨趣。也正在此,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藉由民族国家这一宏大人间秩序,再次“巧遇”了两相交集的枢机,并形诸一切以公民福祉和国家利益作为根本宗旨的法权安排,而熔铸、表现为优良政体的制度理念与行动权能。其间道理,正如唐君毅先生所说,“为政者不须愁农民不爱国,因他生于土地,死于土地,国家乡土之观念,比什么人都明白。”但是,与此同时,为政者必须“使农民能享有其从容、安泰、宽广、平适之人生,而培养其力量,而对国土有情,可以遇事时守土。”{7}(P·640)换言之,“耕地”与“国土”合一,地权就是主权,农民就是国民,人民表现为公民,而公民坐实为选民,才能将这“土地、人民与政府”联结而成的时空,锻造成人人拼死捍卫的家园。进而言之,允许并扶植公民以组织化的方式实现自我联合,在双向承认的政治时空中,实现国民的组织化生存,形成社会自主空间,恰恰是自由主义诉求的民族主义效用,而以对于民族国家社会资本这一重要软实力的提炼和强化,进益于后者。对于运用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来驯化民族国家,似乎比较容易理解,通常多半也是在此意义上使用“驯化”这一意象的。但是,与此同时,强调同样需要运用民族主义对于民族国家进行规训,则似乎颇为令人费解,犹譬以矛制矛,用盾防盾,终非其所用,亦非其所长。本来,民族国家展现的是民族主义思想的实践性,其本身就是民族主义的政治现实化结果。作为民族国家的灵魂,民族主义不仅蔚为民族国家建构的基本原理,更是民族国家证立自身所须依循的基本原则。也正因为民族主义主导着民族国家,引领着民族国家的走向,因而,为了防范民族主义的膨胀,一家独大,以致于走向自己的反面,导致所谓的“侵犯性民族主义”,才产生了制约民族主义的需要,从而,也才会有自由主义与共和价值的应运而生,联袂而来。职是之故,当然的结论自然是可以用来驯化民族国家,并且必须藉其驯化民族国家的,一定不是什么民族主义,而必定另有依凭才行,最好是某种与其相生相克的东西。
然而,如果说上述运用自由主义价值理念来驯化民族国家的必要性,源于晚近世界历史中民族国家的血腥实践的话,那么,同样是晚近民族国家的成长历史,却还讲述了另外一个版本的故事。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无论是“自由世界”还是“共产世界”,也无论是“输出自由”还是“输出革命”,它们都曾经遭遇过为意识形态所宰制,为秉持特定意识形态的政府所劫持,而沦为输出特定意识形态工具的厄运。此时此际,这一意识形态不仅突破了民族国家的时空疆域,而且将民族主义的国家建构原则弃置一边,为了“散播自由”或者“全球一片红”,不惜以牺牲民族国家利益,侵害国民福祉为代价。换言之,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遭到了背叛,而为特定意识形态及其政制所劫持,沦为它们的工具。置此时刻,这样的国家已经难得说是特定的“民族国家”了,毋宁是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或者“政党国家”,或者类似于十字军东征之际某种虚幻的“基督教王国”。国家理性蒙尘,遭到阉割或者扭曲,甚至不复存在,嚣嚷于世的不过是“政党理性”或者“意识形态狂热”。
晚近历史为此提供了两个极端的例证。就“输出革命”来看,起自共产国际,下迄苏联帝国的“泛共产主义运动”,以及1950年代开始,在长达30年的时光里,中国全民勒紧裤腰带,“支援亚非拉”的革命实践,提供了一种民族国家背离自身的民族主义立国原旨,而为特定意识形态服务的实例。另一方面,就“输出自由”而言,在朝鲜半岛、印度支那和伊拉克的广袤大地上,数万子弟长眠不起,提供了美国式“输出自由”的惨重教训。[12]其实,这一脉背叛民族国家立国原旨的传统,起自西方列强干涉苏俄革命,一直延续至近年的“反恐战争”,其历史与强度,不遑稍让。[13]然而,无论是哪一种例证,也不管是同一故事的哪一种版本,都说明了民族国家其实均有背离自己的根本宗旨,即“国家”应当是“国族利益”的守门人和国民福祉的守护神这一根本训诫的现实可能性。因而,颇为吊诡而令人唏嘘的是,虽然民族国家立基于民族主义的原理原则,但却并非天然永恒忠实于这一原理原则,相反,同样随时可能违背这一原理原则,为了意识形态的缘故或者基于特定政治利益的导向,背离民族国家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反过来伤害作为宿主的民族国家自身,不仅成为国民的压迫者,而且甚至逆变为国家的颠覆者。此时上演的必然是,政治为政府所劫持,国家被政体所背叛,国民因此劫持与背叛而遭殃。正是在此意义上,正如必须运用自由主义与和平文化来约制、缓冲民族国家利益边界的永恒扩张冲动,此时此刻,恰恰必须运用民族主义对它进行规训,提醒它所肩负的民族主义使命,迫使它忠实服务于根本与长远的国族利益,孜孜效力于国民福祉这一根本宗旨。
优良政体使民族国家忠诚于民族主义
既然对于民族国家进行“双重规训”的迫切性,源于上述这一历史背景与逻辑关系,那么,由此,不可避免地,一个更为吊诡的命题应运而生,即“缔造优良政体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迫使民族国家忠诚于民族主义的体制保障”。作为构成这一“双重规训”的另外一极,优良政体内涵的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遥相呼应,共同服务于使民族国家成为惬意美好的人间居所的目的。换言之,此种设置的目的在于以“公民理想”和“民族理想”作为引领国族前进的航标,于宪法爱国主义的政法框架中,保证民族国家不至变成国民利益的背叛者和公民政治的压迫者。
上述“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说明,自始就存在着民族国家为政府所劫持的危险,而政府总是具有为特定意识形态张本的倾向,为特定政治导向所裹挟的现实可能。上述“正反两方面”的历史进程也在证明,它们不是理论逻辑意义上的可能性,而是现实世界中真实存在过或者存在着的现象。在此情形下,优良政体的功用在于提供一种调和折冲各种“主义”的机制,防范民族国家为政府绑架而沦为某种特定意识形态工具,确保在根本利益和长远福祉的意义上,民族国家始终是国族利益和国民福祉的捍卫者这一立国初衷受到基本尊重。所谓“以自由立国”,一定意义上,不仅应当理解为容忍各种“主义”自由竞争的宪制安排,而且包括藉由优良政体所提供的此种容纳机制和防范机制,来确保民族国家不至背叛自身的政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