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单从法律文本上来看,这一做法并无不妥之处。但是法律不作规定,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解决。众所周知,司法乃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当事人在法院吃了闭门羹,那么他又应当作何选择呢?法律和社会不可能完全同步,在二者相互疏离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成为法律与社会的调节器和黏合剂,确保社会中的纠纷不因法律供给不足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从这一意义上看,法官角色超出了法律的意义界限,而指向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
二是社会意义上的纠纷解决者。单纯的法学理论无法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画上等号。法理意义上的法官形象只是社会中纠纷解决者的一个侧面。剥离各式各样的外在描述,法官的内在本质就是解决纠纷。和其他的纠纷解决者相比,立法者赋予了法官司法权力,他可以以法律的名义裁断纷争,给最后的裁判增添强制的权威;但是,对于法官的理解不应当狭隘地限于法律之域,法官除了依据法律裁判纠纷外,他还应尽可能的关照那些未纳进法律规制范畴的社会纠纷。
从广阔的社会语境上来理解法官,并非要歪曲法官的司法意义。法官首先应该满足其存在的法律意义,然后才回应社会意义。因为前者是法官职业的核心所在,而后者是自然的延伸。在任何诉请进入法院之时,法官都应当以其职业敏感性,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凡是当前司法制度可以接受的诉求,法官就应当及时通过法律,化解纠纷。只有当事人的诉请未被纳入法律视野,法官才应及时进行角色的转变,作为一个社会纠纷解决者,通过社会常识对纠纷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转变需要法官的勇气与智慧。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法官在法律界限之内的工作也是压力重重,如果法官超负荷的工作压力无法得到有效缓解,而让法官进行角色的转变,或者说超越司法界限进行纠纷的化解,有些不切实际。除了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外,还需进行一些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变革。另外,对于常年习惯于从事实到法条的法官而言,处理这种缺乏法律指向的纠纷是一种全新的考验。这些纠纷本身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文本,需要法官熟谙当地的乡土习俗和社情民意,更需要耐心。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立案法官及时进行了角色转换,在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作为一个纠纷解决者,他通过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和邻居共同做工作,最终化解了夫妻二人的纠纷,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给我们留下一个中国式的圆满结局。
法律是联系法官与纠纷的制度桥梁,但是,在正式制度之外、现实生活之中,法官不应以法律未作规定的名义,对那些“冒冒失失”来到法院的纠纷熟视无睹或者袖手旁观。相反,他应该尽可能地以非司法的方式化解纠纷。因为法官借以解决纠纷的力量和源泉,除了外在的法律,还有我们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以及内心深处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