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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律与纠纷

法官 法律与纠纷


娄必县


【关键词】法官;法律;纠纷
【全文】
  

  因抓扯受伤,某女子诉至法院,要求其夫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但并不要求离婚。当然,这不是一个棘手的法律问题,甚至这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司法层面上的处理结果显而易见。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一个司法流程就此完成;但是,问题不会就此戛然而止,纠纷依旧存在。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可以想象,由于诉讼无门,纠纷未能得到解决的当事人极有可能采取私力救济,或者其他极端手段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在纠纷的丛林里,法官面对的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法律不过是社会的一个折射。


  

  绝大多数的法官所面临的纠纷往往是“户婚田土,民间细故”等琐碎纷争,并且在大量“清官难断”的“家务事”面前,法律供给并不充裕。尽管法官不能造法,但是法官却不能拒绝裁判。


  

  依照法律“一裁了之”并非裁判本意,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纠纷得以化解。法官因法律而生,奉法律为圭臬,以解决纠纷为天职,但在缺乏法律规制的纠纷面前,法官角色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在法律之外关注社会纠纷。


  

  一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官。这种意义上的法官被描述得具体而周详。从法理上看,法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居中裁判,定纷止争。而经典的司法三段论,从技术操作的层面,进一步限定了法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纠纷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得出解决结论(裁判),缺少其中一环,都无法通过司法解决纠纷。不管是法学家还是社会公众,一般都将法官视为“法律的仆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当然,法官尊崇法律,信守法律无可厚非,并且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事情并非想象的那般简单,看似完美的事情总会有缺憾。由于忽视稳定法律和多变社会之间的矛盾,机械司法逐渐滋生。典型的机械司法者对法律精神缺乏深入理解,对法律文本和法条进行机械解读,缺乏法律解释的勇气和技巧。随之而来的是,在机械司法者的眼中,法律和社会逐渐隔绝,他们只对法律有规定的社会现象做出反应,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社会现象选择性失明。比如,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由于当前法律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现状,作出“婚内不赔偿”的规定,机械司法者便以此将纠纷逐出法院大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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