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在理论研究上,我国证据法学还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多年来基本上处于停滞不前、低迷徘徊的状况。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裹步不前直接制约、阻碍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证据问题具有实践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但是,证据制度的持续发展却需要坚实的理论铺垫。证据理论的匮乏、滞后不仅致使对证据制度理论认识的肤浅和司法操作中的漠视,而且,由于理论研究对证据问题的忽视,现行证据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往往需要间接地表现为程序问题时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致使证据制度缺少发展的必要契机和内在动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证据制度的落后局面开始显得越来越突出,健全证据制度的需要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首先,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由市场调整资源配置的经济模式。在市场经济下,社会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因为只有在行为之前或行为当时能够较为准确地预知可能发生的后果,人们才会愿意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自觉地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为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必然要求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现实性、诉讼结局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而实体法的自觉遵守、诉讼结局的可预测性是与科学、合理的证据制度密不可分的。只有通过科学、完备的证据制度消除诉讼过程中种种随机因素对诉讼结局的影响,保证诉讼结果真正取决于证据,取决于证据证明的事实,诉讼结局才可能具有明确的可预测性。诉讼结局的确定性反过来又能够促使社会公众依法行使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自觉地履行实体法所要求的义务,从而增强实体法的调整能力和拘束力,减少因侥幸心理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却十分原则、简单,不仅不能抑制证据以外因素对诉讼结局的影响,反而为这些因素留下了较大的活动空间,根本无法让人事先预测诉讼的最后结局。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成熟,客观上亟需一套健全、完善的证据制度。
其次,现行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制度也无法承担建设法治国家所赋予的历史重任。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修正后的宪法则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切都表明,我国法制建设已经不再满足于单单规定一定数量的法律规范,而是对法律规范的质量、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希望。法治对法律制度的要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其核心要求是能够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为此,法律制度中必须存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证据制度体系,从而克服审判人员在证据取舍、证据判断等问题上恣意、武断,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和诉讼结果的公正。然而,我国现有的证据规范不但过于稀少,不敷适用,而且现有的法律规范也过于简单、粗疏,弹性很大,根本无法有效地约束权力。因而,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已经成为一项无法回避的迫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