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立法势在必行
吴宏耀
【关键词】证据立法
【全文】
作为诉讼制度灵魂的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诉讼是围绕证据问题展开的。但是,证据制度的意义绝不限于诉讼过程,它同时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决定着诉讼的结局。诉讼是以适用实体法解决纠纷为指向的,而实体法的适用却直接取决于诉讼程序中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因而,通过案件事实这一中枢环节,立法关于什么是证据、如何收集证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哪些事实属于证明对象、证明程度的高低等问题的规定,不仅是构成特定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直接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在此意义上,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取决于它的证据制度。
但是,在我国,有关证据制度的立法与其在法制中的重要地位却明显不相适应。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自身尚处于发展完善的阶段,诉讼法典更多关注的是程序的合理建构,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其中,就条文的数量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共225条,“证据”章只有8条;民事诉讼法共270条,“证据”章只有12条;行政诉讼法共75条,“证据”章只有6条。即使考虑到我国诉讼法有关证据内容的规定并非全部集中在“证据”章中,由此也可以窥见证据制度在诉讼法典中所处的边缘地位。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充实、发展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内容,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的,由其推动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进程也极其缓慢、有限。“就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条文稀少,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这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反传闻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等,从而不合理性因素较多”(江伟主编的《证据法学》)。因而,整体上,我国证据制度远远落后于其它法律制度的发展,明显缺乏一个科学制度所应具备的完整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