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的诉权理论:关于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历史回避与现实复归
诉权历来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课题,但鉴于多种原因,对此项理论的研究基本上一直都停留在一般的解释与表述上,于是有关诉权的一系列问题长期都悬而未决。[14]
我国学者通常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是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享有的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诉权是诉的基础,当事人享有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另外,我国学者还从民事实体法是确定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是确定当事人具备何种条件才有权进行诉讼的立场,即诉权二元论立场,将诉权的涵义分为两个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这种意义上的诉权对于提起诉讼的原告而言,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予保护的权利。当事人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诉讼请求。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对于被告而言,是应诉答辩的权利。被告通过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应诉后,有权进行陈述,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有权提起反诉。在民事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享有诉权之外,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也享有诉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以原告的资格提起诉讼,享有与原告相同的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论参加到原告方还是被告方进行诉讼,均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各自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请求。不论何方起诉或应诉,都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对于原告而言,是其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如查明原告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确实受到了被告的侵害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就应作出裁判,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于被告而言,是指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请求,以及在诉讼中可以提出反诉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并不一定必然就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因为有的案件是被告享有实体上的权利。实践中也有原告和被告各享有部分实体权利的情形。
关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我国学者认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不论是行使起诉权还是答辩权,其目的都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无法实现。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因此,两种诉权之间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属于形式、手段与内容、目的的关系,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是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内容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