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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意义的回复

  

  私法诉权说是在请求权继承了诉的功能的延长线上产生的诉权理论。按照这种诉权理论的阐释,建立在诉讼理论基础之上的诉讼法因诉权本身是实体请求权的延长线或派生,所以是从属于实体法的、单纯的程序法;进而诉讼法学也是以诉讼程序理论为核心内容,诉讼程序则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这种诉讼观无疑是私法一元观或实体法的诉讼观——从私法诉权说立场理解诉讼问题的诉讼观,亦即诉讼法从属于私法的诉讼观。


  

  (二)公法诉权说:诉讼法一元论


  

  公法诉权说(Publizistische Klagrechtseorie)是从公法立场理解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的诉权学说,其倡导者是德国学者比洛夫(Bulow)。公法诉权说主张, 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关系不是私法性质的关系,而是当事人对国家发生的公法性质的关系。引起这种公法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法上的请求权即诉权。按照公法诉权说的解释,诉权在性质上不是依据私法上的请求权派生的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因此诉讼法上的“诉”和实体法上的“请求”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是针对法院提起的诉讼上的请求,后者则是针对民事主体相对方提起的私法上的请求。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在公法诉权说基础上的诉讼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是与实体法相独立的法律部门。[11]应该说,公法诉权说在诉讼法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是因为,正是公法诉权说的提出才使得诉讼法成为了独立的法律部门,诉讼法学才真正摆脱了对实体法学的依附而走向独立。公法诉权说历经了从抽象的公法诉权说向具体的公法诉权说发展的轨迹。


  

  抽象的公法诉权说主张,诉权是个人对国家的一种自由权,它和诉讼中争议的私法上的权利或诉讼标的没有关系。由于这种学说将诉权当作存在于诉讼之前的纯粹意义上的公法上权利,并认为诉权本身不具有任何具体内容,只是当事人请求国家进行审判的权利,所以德国学者将它称作抽象的公法诉权说(Theorie vom abstrakten publizistischenklagrecht)。 抽象的公法诉权说旨在将诉权概念与私法上的权利概念彻底分离,并从原告与国家及法院的程序关系面来把握诉权。尽管如此,但它依旧只回答了“为何可以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却没有能够回答“为何可以接受胜诉判决”这一问题。正是因为抽象的公法诉权说只说明了原告要求国家进行裁判的权利来自公法上的请求权(自由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而没有说明请求保护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无法回答原告为何还可以依据诉权获得胜诉判决这一问题的理论上的缺陷。


  

  出于对抽象的公法诉权说的完善和补充,德国学者拉巴尔特(Laband)提出了具体的公法诉权说。该说主张,诉权虽然是公法性质的权利,但是在个案诉讼中却是原告向国家请求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的权利。由于这种诉权理论将原告具体的权利主张作为诉权的内容,因此德国法学界称之为具体的公法诉权说。抽象的公法诉权说和具体的公法诉权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旨在说明诉权是依据公法产生的权利,并将诉权作为纯粹意义上的、抽象的权利(形式诉权);后者则在承认诉权是依据公法产生的权利的同时,还将原告的具体权利主张作为诉权的内容,并针对个案来解释诉权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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