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诉审分立与制约
张晋红;余明永
【摘要】本文通过评析审者兼诉的种种现象和原因,阐明诉审分立对于诉讼公正的意义。作者认为,诉审分立的实质是诉审制约。诉制约审判,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其意味着审者不能兼诉,也不能随意干预诉。法院依职权对诉进行正当干预,就是审判对诉的制约,这意味着诉不能是当事人完全任性的行为。理清诉审分立与制约的关系,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民事诉讼模式。
【关键词】诉;审判;分立;制约
【全文】
所谓诉审分立,是指当事人诉之活动与法院审判之活动彼此独立,互不取代,互不任意干预,简言之,就是诉者不审,审者不诉。在现代诉讼法中,不管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诉审分立都是其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志,已是不容置疑的问题。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目前却并未完全做到诉与审的分立,这种不分立的结果,就是导致民事诉讼中某种不公平的现象产生,从而背离诉讼公正的本质。本文试就诉审分立与制约进行研究,以期引起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界的重视。
一、违背“诉审分立”的现象、原因及评析
诉审分立的原理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诉者不审,二是审者不诉。就前者而言,由于民事诉讼法在回避制度中已明确规定审判人员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因而“诉者不审”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已得到基本落实。目前,诉讼实践中有悖于诉审分立原理的现象基本上是对“审者不诉”的反叛。所谓“审者不诉”,是指审判者不能兼任诉者的角色,不能兼为诉者的行为。与“审者不诉”相对立的是“审者兼诉”。从理论上分析,审者是否兼诉,是由我们对诉与审各自活动的范围、各自的诉讼作用以及各自独立程度的认识所决定的。依诉的理论,诉作为请求,其内容就是诉的各个要素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诉的标的、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而诉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活动是围绕这些内容进行的。诉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揭开诉讼的序幕,二是决定着诉讼客体和判决的范围,三是关系到当事人范围的确定。审判的内容是听讼以辨明事实和是非责任,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审判的作用突出地表现为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法院的全部活动都为之而进行。诉方与审判方都基于各自的目的进行活动,发挥各自的作用,互不替代,互不任意干预,这便是诉与审分立的自然结果,反之,就是诉审合一,尤其产生审者兼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