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之并存
陈爱武;眭鸿明
【摘要】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乃分别独立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仅通过诉讼)并不变更债的权属,原属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不变;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标的是程序性质的代位权关系,而债务人自行诉讼标的是实体债权关系;债务人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案外人,债权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诉讼担当人,不替代也不消灭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而,从权属性质、当事人地位、诉讼标的等实体和程序视角观察,债权人代位权不排斥债务人自行诉讼,两诉可以并存。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债务人自行诉讼;实体法;程序法
【全文】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为我国《合同法》将债权人代位权归于诉讼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实质上就是债权人代位诉权。(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较详尽地对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作了解释。传统民法认为,债权人代位权可采诉讼外的请求方式行使。但为防止民事交往的混乱,仍应以如《合同法》规定的“通过诉讼”裁判方式为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诉权后,债务人又以自己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现象。一般认为代位之诉与债务人自行提起之诉不能并存。原因是,前后两诉标的是同一债务,债权人代位之诉等同于债务人自行诉讼,两诉无并存必要,也无适法依据。如两诉并存,则会产生相矛盾的裁判;并且对次债务人而言,必有多次应诉之烦,不符合民事诉讼公平、效率之要旨;即使自行诉讼的权属范围在债权人代位权权属之外,也无法排除产生相互矛盾裁判的可能性。相反观点认为,由于代位权行使范围一般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代位诉讼与债务人自行诉讼的标的并不相同,因此,当代位权诉讼不能全部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权益时,债务人当有再行以自己名义对次债务人起诉之权。故而代位权之诉与债务人自行诉讼可以有条件地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