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私有化”成为不少法学与经济学研究者津津乐道的选项,认为这是财产权保障的核心问题。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多地少、三农问题突出的国度,土地的私有化与自由流转是否真正有利于普通民众的长远利益? 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不可忽视。而对于“国家不肯放弃土地国有乃是纯粹基于现实利益考量”之类的说法,我们比照宋代以后的历史,也可发现:国家放弃土地公有的模式并不等于国家放弃聚敛,它仍可通过增加税赋的方式获得比均田制下更多的财政收入。在这种情况之下,升斗小民可能面临大土地所有者与政府的双重剥削。
2.土地集体所有的民间传统
在宋以后的中国南方地区,宗族乡村等团体(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全部耕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家族之中,家产又为家族成员这个“小集体”所共有。这些集体共同所有的“公田”的产权状态是一种复杂的“总有”模式,土地的管理处分权、使用权、受益权等为作为整体的团体与个人分享。
研究这一民间传统,对于我们理解当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由来及其变迁有重要意义。对于集体所有这样一种土地产权模式,我们不能简单地给它贴上“产权界定模糊”的标签,应当认识这一“长期现实存在”的合理性与积极意义。
3.社会经济生活中土地产权分立的习惯
土地是传统中国人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与生活依靠,再加上人多地少的现实,人民对于土地产权极其重视,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肯完全放弃土地。于是在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分立)的模式之外,一田两主的现象发生了,地主在出让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仍保留了剩余的土地所有权。此外,为了在获得地价的同时保有土地所有权,古代中国人设计了“出典”的方式与“典权”这一传统中国独有的不动产物权,使之与土地所有权并立;即使在不得以整个出卖土地时,也尽量采用“活典”而非“绝卖”的方式,这都是中国特有的土地产权处分方式。土地产权分立及所有权分割的模式,尽管不符合“西方法理”,但却为传统习惯所普遍接受,乃是法律生活之中“经验重于逻辑”活生生的例证,对此本文便不再赘述。
【作者简介】
聂鑫,单位为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
【注释】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6、13、15、17~19、18页。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 (台北) 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287~284、304、195~198、301~303页。
董仲舒、师丹等人的建议参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37页。
张荫麟:《中国史纲》,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3、225页。
唐律及疏议条文参《故唐律疏议》,卷十二第十五,商务印书馆1936年影印本。
程溯洛:《南宋的官田制度与农民》,载“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89页。
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387~388页。
祠堂古已有之,但已分家的宗族,共同营建宗祠,全体参加一宗一族的祖先祭祀,始于宋代。族谱因门阀而盛行于六朝(谱牒) ,唐中叶以后渐衰;至宋以降,修谱之风复兴,但已无政治作用,其目的在于纠合宗族,以谋求自卫自立。(参戴炎辉:《中国法制史》,第192~193页。)
数据参秦晖:《公社之谜———农业集体化的再认识》,载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313页。
陈豪:《中农村土地制度思想的考察》,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硕士论文(2008年) ,第22~23页。
杨国桢:《论中国永佃权的基本特征》,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14页。
王家范:《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载《史林》1999年第4期,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