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所有权
在传统中国,个人在法律地位上不能独立,盖其依赖于团体而存在。而这些团体对人影响最大者,乃宗族、乡村与家族。宗族常拥有公产,如祭田、义庄等;而乡村亦有其公产,如公共樵牧地、义地、乡村公庙及庙产等。“公产系总有,乃组成所有权内容的各种机能,分属于团体及团体成员的所有权。”[13]族产与乡村的公产,均以土地为主,其所有权也明显存在产权分立的现象。在五代及宋土地私有化的背景下,政府不再积极地实现为小农平均地权的理想,但人民却不得不谋私力救济,他们以宗族和乡党为集体,以谋求互助与赈济贫寒。相应的,宗族组织于宋代复兴[14],祭田、义庄等也创始于北宋。从数据上看,在20世纪初、中叶,中国北方地区的族庙公产不超过全部耕地的1% ,为纯粹私有化地区;长江流域如湖南、湖北,族产占全部耕地的15%左右;而在广东、浙江、江苏这些传统中国民间小共同体(宗族组织)最为活跃的省份,其全部耕地的30% ~80%为公田。“与其说这三省许多地方的传统农民是‘小私有者’,不如说是宗族公社成员。”[15]可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在中国相当范围的地区也是由来已久。即便为某个家族所私有的土地,在家长的家产管理权与教令权之下,其产权构成也呈现出与西方个人私有产权不同的样态。
1.族产。族产之典型者为祭田和义庄。设立祭田的主要目的在是祭祀祖先,但也有兼具周济族人与育才等目的。“祭田不仅为族人个人利益的存在,乃具有超越个人利益的共同目的。”祭田设有管理人,但其重大决策需由族人大会以集体决议做出。义庄据说始于北宋范仲淹所创设之范氏义庄,其设立目的在于以义庄土地的收益,赈济族中贫寒孤寡,亦有兼及祭祖、育才目的。与祭田相较,义庄更加独立于族人,以其自身名义拥有财产,为法律行为,以管理人为其代表,其主要管理工作为出租义田、收租米、分配义米等。除族人共同出资设立者外,族人虽可由义庄受益,但其根据为义庄章程,不得仅以族人之身份主张权利。[16]
2.乡村之公产。乡村公产的处分及管理权属于乡村,使用收益权属于乡村民。村民因居住于乡村,而取得相应的权利,负相应的义务;因迁徙他乡而终止其权利义务。
3.家产。传统中国的家庭与现代西方的所谓核心家庭不同,往往至少三世同堂,祖孙、叔侄、妯娌同财共居一处。在分家析产之前,家产为家族成员共有的财产,所有家人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家产的收益权,在分家或继承时同一世代的男子拥有均分财产的权利;但家产的管理权与处分权却统摄于家长(特别是直系尊亲家长) 。这里也明显存在产权分立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