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继续实行“均田制”,但其对于土地自由处分(买卖)的限制更宽,其授予百姓的土地分为口分田、永业田两部分,另有私田作为宅地。口分田,少壮受田,老死后要还给官府;永业田可以继承。二者理论上讲都不可自由买卖,《唐律·户婚律》规定有“卖口分田”之罪。但依成书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永业田在家贫无以供葬时可以出卖;口分田在自狭乡迁往宽乡时可以卖;所赐之田与五品以上勋官永业地均可自由买卖。[10]土地得以自由买卖导致了土地兼并的盛行,均田制便日趋破坏。唐开元年间,农民受田不足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加之户籍制度败坏,又遭遇安史战乱,土地还受制度随之失灵,国家无法实际控制土地的处分权。唐中叶后,在藩镇割据之下,中央政府根本无力整顿土地制度,均田制遂一蹶不振。
宋代土地更见集中, 北宋仁宗曾下诏“限田”,企图走西晋占田制的老路,但行之未久便转而废弃,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政者本身即是大地主。当时的大地主占有全国绝大多数的耕地,小自耕农的数量大大萎缩。更有甚者,政府强迫收购、刮取民田而为官田,放给农民佃种以获利,这样的官田,其实是一种官庄园。[11]其所谓“官田”,乃是统治集团私有、服务于该集团私利的土地,而非真正公有之土地(“公田”) 。
二、土地私有前提下的土地产权分立
由五代至宋,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在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与实质方面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被学者总结为“官田的私田化与官租的私租化”。在此之前,“在东方(亚细亚)特征起作用的时期里,问题是沿着与此恰好倒置的倾向发展的,即私田的官田化和私租的官租化,也就是说,在那段时间里,国家兼有地主的身份,私田在法令上作为‘永业’而以国家的名义授予,而国家赋税中则兼备着地租的性质。现在,从五代和北宋开始,事情又来了一个倒置,国家把土地更大限度地下放给普通的地主了, ??从而地主手里的土地所有权不知不觉就深化了很多。即便封建国家手里还留有一批土地的话,他们也完全按照普通地主的样子来进行经营,执行剥削。”[12]也有人总结说,唐以前国家土地政策的核心在于“均田”,赋税乃是其次要目标;宋之后国家土地政策的核心则在于“聚敛”,故而均田制度无法复兴。但由宋至清,土地私有权的深化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土地产权完全由分立走向合一;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之下,仍然存在着共同所有权与分割所有权等土地产权分立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