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分立制度探析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 年)首颁均田制,以后北齐、北周、隋、唐前后相承,均田制延续了约300年。北魏因长期战乱,人口逃亡、土地荒芜,留居农民亦不堪沉重赋役,多荫附士族豪门。针对这一状况,政府颁布《均田令》: 15岁以上男子受露田(植谷物) 40亩,女子受露田20亩;男子受桑田(植树) 20亩,女子受桑田5亩;产麻区则男受麻田10亩,女子五亩。奴婢与良人一样授田;四岁以上耕牛(“丁牛”)每头受露田30亩,以4头牛为限。露田所有权归官府,人到法定纳税年龄则由政府授给耕作,必须用来种植谷物粮食,不得改种其他经济作物,更不得买卖或抛荒,待其年老免役或死亡则时归还政府;因拥有奴婢、耕牛而分得之田则随其奴婢与耕牛之有无以还受。桑田则“皆为代业,终身不还”。又土地的还受时间为正月(农闲时) ,以避免影响庄稼正常的耕作与收获。“诸人有新居者,三口给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类似今天的宅基地。至于各级地方官,则由政府在其任职处附近依官等高低拨付一定数额的公田,但严禁买卖,此为后世“职分田”之始。[8]均田制在“均田”与国家控制土地所有权(处分权)的大原则之下,也充分照顾了民间的实际情况。例如:对于“桑田”,由于树是多年生制度,由栽培到收获须经过多年时间,如需还给政府,必然会造成栽培者的损失,进而也会影响栽培者的生产积极性,故而《均田令》规定桑田不必退还政府,而可以传给后代,北齐则称其为“永业田”。因桑田可以传给子孙,经过数代之后,在一家之中桑田便会越积越多,对此,《均田令》又明确规定:“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不足。”[9]但是卖者不得卖过其分,买者不得买过所足。另外,由于各地人口密度不一,田多人少(“宽乡”) ,若不增加授田量,则造成多余田地的荒芜;田少人多(“狭乡”) ,若不减授,则供不应求。北魏《均田令》也充分考虑到以上情况,政府在授露田时,常常加倍授予,一丁男往往可受露田80亩,女子可受40亩,称为“倍田制”;地狭人众时则不倍授。


  

  北魏均田制比较好地实现了荀悦“耕而勿有”的精神,通过土地还受的制度将大量土地(露田)的所有权收归政府,农民只有占有、使用权(占耕之权) ,而无自由处分土地(如买卖)之权。通过土地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的分立限制了土地的买卖与过分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其局限。一方面,北魏实行均田制的物质基础是,长期战乱之后农民流亡、大量土地抛荒的现实让政府有田可授,随着人口的增殖造成的人多地少的矛盾必将再度出现。另一方面,均田制在使百姓均田的同时却赋予官员更多的职分公田,在北魏宣帝时更改职分公田为永赐,“得听买卖”。国家放弃了对于职分田处分权的控制,这严重破坏了均田制下产权分立的格局,使职分田主拥有了完全产权,造成了土地的兼并与集中。更严重的是,很多官僚打着“买卖职分公田”的旗号,大量买入或强占百姓的土地,这意味国家对于其所授民田的处分控制权也被侵蚀。整个产权分立的局面被打破,小农便无法维持对土地的占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