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分立制度探析

  

  (二)土地兼并盛行与井田制的短暂复辟


  

  井田制一经废除,土地兼并之风遂不可遏制。


  

  秦汉以后,仁人志士提出谋求补救的办法,大都以原始的井田制为最高理想之制度;纵使井田制只是后人子虚乌有的想象,但孟子所倡“井田制”的观念已深入后人之心。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2]之说,对于百姓豪强占有田地的数额作出限制,他认为“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他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汉哀帝时,大臣师丹、孔光等建议“限民名田”,“诸侯王以至吏民名田不过三十顷”,由于权臣的反对,未能实行。[3]到了王莽篡汉之后,他在“胜利的乐观、信古和自信之余”,缺乏董仲舒、师丹的审慎,认为孟子提倡的井田制“可卒行”,“他要依照先圣的启示,理性的唤召,为大众的福利和社会的正义,去推行一种新经济的制度。”[4]他下诏:田地国有,不得买卖;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过一井,即九百亩;占田过限的人,要将其余田分给宗族乡邻;无田的人,由政府授田。王莽的这一新政实行未久,便遭遇障碍,才三年,便在欧博的进谏之下下诏废除了。欧博的谏言如下:“井田虽王法,其废久矣。??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5]


  

  王莽改制失败之后,后世虽仍不乏将井田制作为理想的,但在现实操作上仅退而求其次,追求“耕者有其田”的均田制。东汉末的荀悦在“限民名田”之外,提出“耕而勿有”,即土地占有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立的主张。他论证说:“且夫井田制,不宜于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于寡,苟为于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既未系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卖买,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 ”[6]井田制仅适用于地广人稀之时,在人口增殖、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则不可强行井田制,只能采用规定人民占有土地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方法,来抑制土地兼并。


  

  (三)均田制的兴衰


  

  西晋时,政府总结前人的理论与实践经验,颁布了《品官占田荫客令》和《占田令》,规定了官员和百姓占田的数额限制,以抑制土地兼并。其官第一品50顷,每品减5顷,依次递减至九品官占田限额为10顷;百姓则男子限占田70亩,女子10亩。[7]是为北魏均田制之先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