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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分立制度探析

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分立制度探析


聂鑫


【摘要】传统中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其最典型的特征便是产权分立。西周分封制度之下的井田制、北魏至唐的均田制,都是在土地国有前提下土地产权分立(分割)的例证。五代至北宋土地私有化愈演愈烈,但又兴起了土地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明代中叶以后,永佃权与“一田两主”的土地产权分立方式又大行其道。总的来看,在土地所有权分立的条件下,“土地公有”的传统在中国源远流长,土地集体共同所有的方式同样影响深远;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占耕”)的分立,以及土地所有权本身的分割,都是民间行之已久的习惯。这对于我们今天的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传统中国;土地;产权分立;土地公有;集体共同所有权;分割所有权
【全文】
  

  传统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也是人口大国,人与地的紧张关系在上千年前便十分突出。《通典》正文第一句话便是:“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足,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治此三者,谓之治政。”[1]“辨其地”,即土地的产权问题,也成为数千年中华帝国的重要问题之一。基于马克思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儒家倡导的家族主义传统,传统中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土地所有权观念与制度,并影响深远。其最典型的特征便是产权分立,也即在同一土地上不同阶层的所有权并立,它们用不同的方式分享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翻天覆地的变化之后,直至今日,我们仍能轻易辨识出我们土地产权制度的“中国特色”,例如农村土地国家(集体)所有权与个人使用、收益权的分立,城市住宅用地国家所有权与个人使用权的分立等等。以下将具体讨论这些“中国特色”。


  

  一、土地公有(国有)前提下的土地产权分立


  

  (一)分封与井田制


  

  当原始社会的人们在土地上共同耕作且平均分配时,土地乃是集体公有财产,这便是所谓井田制的起源。国家产生后,继承了土地公有的观念,并将其转化为土地国有的制度,由于国王(天子)乃是一国之主,故而土地国有也即土地王有,二者合二为一。一般认为,在魏李悝“尽地力”、秦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令民自实田”之前,为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时代。当时的“井田制”名为公有/王有/国有,其实质上则是天子将土地于分封于诸侯,诸侯又分封于卿大夫,形成逐级分封、层层占有的采地食邑。此时虽云“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但王(天子)并不实际占有分封给诸侯的土地,而是由诸侯及其卿大夫依次占有,交由庶人耕种(使用) ,并沿着士- 卿大夫- 诸侯- 王的次序依次上贡,以分享土地的产出收益。我们可以说,从国家产生伊始,中国的土地产权便分立为国家与其他所有者分享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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