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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下)

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下)


刘志伟;周国良


【关键词】社区矫正;立法问题
【全文】
  

  四、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涉及到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方面的内容,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和健康稳定发展。学者们对现行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人员配备问题给予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一)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


  

  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有学者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病进行了深入检讨,认为目前的管理体制总体上弊大于利。学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管理体制方面的弊端主要表现为:(1)忽视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性质。目前试点中具体负责的执行街道、乡镇司法所和基层司、处、科系列不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其人员也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通知》将刑事执法的主体扩大到基层司法所,形成了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事实上的修改,有违《立法法》的规定。(2)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任务本来已经十分繁重,再赋予其社区矫正的任务,不但令其无法承当,且势必影响其专业化管理的程度。(3)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目前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种种问题,不足以承担社区矫正这一重要任务。(4)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社区矫正,易造成相互扯皮,效率低下。(5)社区矫正与监狱工作相脱离,也有违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产生以上弊病的主要原因是确定试点的管理体制时缺乏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不敢打破现有法律框架大胆借鉴和创新,实事求是地制定出一套全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基于以上认识,学者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设计提出了自己的构想:(1)在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立刑事执行局,即将原来监狱管理局的工作管理职能进一步扩大,包括社区矫正。从我国监狱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国外的相关实践来看,不必以社区执行的种类来划分下属管理部门,而应按照工作的性质加以划分。这样分工,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的管理。(2)从试点情况看,在市县区一级设立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往往并不能有效地对下面的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反而给基层工作增加了较多的压力和负担。建议在市、区、县一级不设立社区矫正的行政管理机构,而只设立社区矫正的实体工作机构,如社区矫正工作站等。社区矫正应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采取垂直领导(以条为主以块为辅)的模式。根据垂直管理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宜采取由省、直辖市刑事执法管理部门直接派出,如省、市的刑事执行局在区或县派出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站向下属的街道或乡镇派出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工作量的多少决定派出人员的数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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