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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

  

  随着世界进入全球化时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互动与融合的态势,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渐趋吻合。公共权力在介入私人交往过程中也把私人领域中间接产生出来的各种冲突调和了起来。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到解决,于是,冲突向政治层面转移,干预主义便由此产生。长此以往,国家干预社会领域,与此相应,公共权限也向私人组织转移。公共权威覆盖到私人领域之上,与此同时,国家权力为社会权力所取代。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正是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亦即,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从两者之间,同时也从两者内部产生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这一领域摆脱了“公”和“私”的区别,也消解了私人领域中那一特定的部分,即自由主义公共领域,在这里,私人集合成为公众,管理私人交往中的共同事务。[9]这种新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同于以往的强国家——弱社会及弱国家——强社会模式,而是通过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达到“强国家—强社会”的目的,本质上这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一种特殊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模式中,为了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社会团体及各种利益组织必须发挥重大作用。通过这些中介性组织,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得以顺利实施,而社会则通过团体有效地参与国家管理并监督制约国家机构的活动。它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把国家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使它们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以达到互惠的目的。[10]


  

  基于这种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现代西方由国家独占刑事追诉权的局面已被打破,刑事追诉并非全然是国家统制的事务,而是公共事务之一,因而容许社会有影响之可能性。[11]


  

  恢复性司法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1976年,美国最为知名的法律家,其中包括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参加了全美关于公众不满司法当局原因的研讨会。此次研讨会旨在纪念美国着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70年前在美国律师协会所作的题为“公众不满司法当局的原因”的演讲,该研讨会重提庞德当年的主题,意在推动相关的政策。会议认为,司法体系已不堪重负。在会议上,弗兰克·桑德尔提交了题为《纠纷解决程序的多样化》的论文,提倡采用灵活多样的纠纷解决程序,诸如在适当案件中使用仲裁或调解等技巧。[12]这次研讨会之后,美国司法部及美国律师协会开始探索替代传统法院解决纠纷的机制或方式。如果说司法当局专注于解决案件负担,那么,提倡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某些学者更看重这种方式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特别是能满足那些认为传统机制代价高昂、繁琐不堪、从而遥不可及的那部分人的需求。上述所谓“未能满足公众需求”的观念直接引领了“接近正义”运动。许多倡导者并不认为替代机制是不得已之举,而是视它为具有自身价值、更加人性化、较为温情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也是建构“社会化法庭”的方式。[13]例如,美国刑事法教授格里费斯就倡导一种类似于家庭内部争论式的司法程序。[14]学者克里斯蒂提倡以非正式的、分散的、非专业化的程序来取代现今的刑事司法制度。此外,克氏倡导刑事司法要以邻里或者社区为取向。因此,纠纷解决程序不仅要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而且也要关注纠纷所处的直接社会环境,不能仅仅以可望不可及,缺少人情味的整体性国家的马首是瞻。[15]还有一些倡导者对替代机制更为热衷,想法“浪漫”,强调应该要求犯罪人承担相应责任,力图倡导非正式的“恢复性”司法程序,这种程序要么代替、要么补充传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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